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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財政部對天下雜誌雙週刊第506期稅制相關報導之說明



資料更新時間:2012/10/02

今天終於聯繫上承辦人,請教了大陸地區所得認定核課看法(以下灰色部分)。

稅務稽查要看事證;實務上,各區國稅局仍就個案事證來做認定。

 

財政部對天下雜誌雙週刊第506期稅制相關報導之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 2012/9/21

一、有關「股票、房地產交易等資本利得稅負低」乙節
  (一)近年來「貧富差距」問題已成為民眾關注之重大社會議題,亦為政府應積極面對且亟待解決之
   重要課題。雖然造成「貧富差距」之因素眾多,但在租稅方面,外界對於資本利得課稅問題迭有
   詬病,因此財政部擬具建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之「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
   條文修正草案,於同年8月8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自102年度起實施。
  (二)本次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將未上市未上櫃、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
   之股票(即IPO股票)股票等鉅額獲利之投資人及賣出金額在10億以上之股市大戶核實課稅,符合
   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將有助改善所得分配。
  (三)至土地增值稅長期以來偏離實價問題,內政部為使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已修正「平均地權條
   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建立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
   該制度實施後,各地方政府依法評定公告土地現值時,可參考該登錄價格覈實評定,應有助於
   不動產之課稅更臻合理並符實際。
  (四)另稽徵機關業針對不動產交易案件積極加強查核,俾遏止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

二、有關「遺贈資產化 10%也不繳」乙節
過去遺產及贈與稅最高50%之累進稅率,備受外界質疑增加租稅規避誘因,須繳納高額稅負者為節稅提早進行規劃,導致多數富有者繳稅有限,亦增加徵納雙方之稽徵與依從成本,不能完全發揮實現社會公平之功能。因此「能真正課到稅,才有實現社會公平之可能」,透過98年初調降稅率為單一稅率10%及提高免稅額,可降低租稅規避誘因及提高納稅依從度,對稅基之自然增長應有正面影響。據統計, 99年度遺產及贈與稅實徵數403億元(扣除特殊大額案件後實徵數約254億元)及100年度實徵數237億元,均較修法當年度(98年度)實徵數223億元為高,稅收並未大幅減少,顯見前述修法以降低租稅規避誘因及提高納稅依從度之效果已逐漸顯現。

三、有關「奢侈稅退場」乙節
鑒於房價異常上漲對民生經濟及社會安定皆有不利影響,為健全房屋市場,乃制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對持有2年內買賣之房、地課徵特銷稅,以抑制短期投機炒作。該條例自100年6月1日施行迄今,依內政部發布建物買賣移轉棟數統計數據顯示,非自住不動產短期頻繁移轉之現象已有改善,已初步達成抑制投機炒作及強化租稅公平之政策目標,目前並無「特銷稅退場」之研議。

  天下雜誌雙週刊同期「美國發起追查富人海外資產,肥咖難逃」報導,有關台灣稅法是屬地主義乙節,財政部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雖採屬地主義,僅就個人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惟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故個人所得稅業具屬人兼屬地之精神。

  另針對天下雜誌雙週刊同期報導有關「大陸獲利1.3兆元臺灣課不到稅」,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 臺商如以營利事業名義到大陸地區投資,所獲配之投資收益,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條例)第24條規定,併計該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所得稅。此外,該營利事業轉投資大陸地區企業之獲利不論是否實際分配,其財務會計皆應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盈餘。前開盈餘倘經營利事業決議分配予股東,即可於股東併計綜合所得課稅時,依其適用之稅率課徵所得稅;另營利事業倘就該盈餘保留不分配,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臺商如以個人名義直接赴大陸地區投資,其自大陸地區企業所獲配之投資收益,依兩岸條例第24條規定,應併計其個人綜合所得計算課稅;倘以間接方式赴大陸地區投資,其自第三地區獲配源自於大陸地區投資收益之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繳納最低稅負。

三、 綜上,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臺商不論以營利事業或個人名義赴大陸地區投資,其源自大陸地區之投資收益應依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我國所得稅,倘經稽徵機關查核發現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者,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 另為防杜納稅義務人透過不當投資安排,規避繳納我國所得稅之情形,財政部已建置移轉訂價及反自有資本稀釋等反避稅課稅規定,未來將賡續參據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決議及國際間反避稅制度發展趨勢,建置相關反避稅課稅規定,以維護租稅公平,確保政府稅收。

五、 此外,為澈底解決我國長期採行租稅獎勵措施所衍生產業間稅負分配不公平問題,財政部掌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98年底落日之契機,進行「輕稅簡政」之租稅改革,自99年度起,取消所有「產業別」之租稅獎勵措施,並僅保留「研究發展」乙項功能別租稅獎勵,同時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為17%,讓全體營利事業共享改革利益,並以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

  至天下雜誌雙週刊同期「稅制怎麼改?前財長說真話」報導,有關政府稅務單位掌握海外金流的能力,仍嫌不足,宜與他國積極簽署租稅協定乙節,財政部表示,為解決我國企業或人民面臨之所得稅雙重課稅問題,並為防杜逃漏,維護租稅公平,我國近年來積極推動與各國洽簽租稅協定,並持續列為財政部施政重點。截至101年8月31日止,已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已達23個,租稅協定夥伴國遍布亞洲、大洋洲、歐洲、非洲及南美洲;另與其他國家之租稅協定亦分別進入幕僚作業、正式諮商、簽署或待生效階段,我國已逐步建立海外所得透明化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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