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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金管會開放人民幣計價基金、多幣別基金及外幣計價基金得以新臺幣收付



資料更新時間:2012/10/23

此次開放三點:
1.可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
2.外幣計價基金可以新台幣收付;
3.同檔基金在台灣發行可以新台幣計價;若同時在香港發行可以港幣計價→多幣別

*人民幣計價基金將俟DBU人民幣業務開放後始得運作。

 

開放投信事業得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多幣別基金及外幣計價基金得以新臺幣收付

為積極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並推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規劃方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發布函令開放投信事業得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並同意投信事業得同時發行新臺幣級別及外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本次放寬措施應有助於提升投信事業競爭力,並促進基金商品多樣性,以滿足投資人之多元化需求。

按現行法令規定,投信事業申請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發行幣別限人民幣以外之幣別,且其交割款項之收付均以外幣為之。為降低投資人換匯外幣之交易成本,提高投資人投資外幣計價基金之意願,本次除開放投信事業得募集以人民幣計價之外幣基金外,併同放寬外幣計價基金亦得以新臺幣收付。惟有關投信事業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業務,事涉投信基金須於外匯指定銀行開立人民幣存款專戶,故實際業務將俟國內指定銀行得辦理人民幣存款業務後始得運作。

又現行投信事業發行之基金均分屬新臺幣或外幣級別,為提供國內投資人多元選擇及俾利投信事業未來跨境銷售,同意投信事業得發行含新臺幣級別及外幣級別之多幣別基金,在臺銷售者包括新臺幣級別及外幣級別,另亦得在國外銷售外幣級別。如屬首次募集多幣別基金者,依目前刻正預告中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規定,依基金種類分採申報生效制或申請核准制;至於屬已成立之新臺幣基金者,擬於國內或國外增加發行外幣級別,得不召開受益人會議,逕洽律師出具對受益人權益無重大影響之意見書,修改信託契約,並由本會洽經中央銀行同意後核准。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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