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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公司法增列 揭露面紗條款 是否對外資分支機構造成影響



資料更新時間:2013/05/21

近期一則2008年金融風暴雷曼連動債的新聞中,提及了〝揭露面紗條款〞。 此法條已經在20130115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公司法 第154條(股東之有限責任)

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

至於,有客戶擔心此法案的實施,是否會影響透過外資來台設立分支機構的操作模式?不會!

請參見;

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 三 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

外國法人依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 外國人依照本條例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者,稱投資人。

以下摘錄立委 許忠信先生所提案,公司法增列〝揭露面紗條款〞引言。

立法院公報 第101 卷 第81 期 委員會紀錄

第三,本席所提三項修正案中最重要的修正在於第一案,即是本人要引進英美法中所謂揭開公司面紗之制度, 它在英國法中稱為Lifting the veil of corporation,在美國法中稱為Piercing corporation's veil,譯為揭開公司面紗 或刺穿公司面紗。

為何要有這個揭開公司面紗之必要?我們的公司法本來以德國法為規範,即在日本明治維新時,透過日本引進 舊德國法,而舊德國法並沒有允許一人公司,所以,它對公司股東人數及資本額是有所限制,這是舊德國法對 交易相對人的保護,因為它必須確保公司董事股東人數足夠、資金足夠。德國法在集團企業部分有所謂的集團 責任,例如關係企業對外經營產生對方損失時,此時德國法會讓整個公司集團負一個集團責任,這樣的演進理 論其實是相當地完整。

但是,德國法沒有允許一人的公司,也不允許沒有資本額的限制。我國本來是採德國法的模式,原本沒有問題。而英美法是允許一人的公司,而且是沒有資本額的限制,因為在英美社會,他們主張自由個人主義,你要跟公司交往,自己就要去查該公司有多少股東、財產有多少,你自負盈虧。但是,英美法之中,我保障你查閱公司內部資訊的資訊透明,你只要去查,就可以查得很清楚,所以,我們就不必規定公司的資本額、股東人數。但是,如果有人用一人公司,且沒有多少資本去榨害交易相對人或有人躲在背後,用管理處等名義操作整個公司,利用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去榨害相對人或使交易相對人受害,此時英美法就會有前述的揭開公司面紗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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