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台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相關資訊



資料更新時間:2013/07/22

僅摘錄台紐間貿易部分介紹;

與ECFA相較,在提供原產地證明上更簡便:

二、 原產地規則
 (一) ANZTEC的原產地規則,包括「原產地規則」與「操作程序」兩節,對於原產地採「自行聲明」或「自行具證」制度,除了申請優惠關稅待遇之進口商外,貨物之出口商、製造商、供應商或其他供應鏈上符合資格者,皆可向進口方海關以聲明(Declaration)或證明書(Certificate)方式說明貨物之原產地,或是提供其他可證明該貨物原產地之證據,以申請優惠關稅待遇。相較於由官方製發原產地證明書的作法,「自行聲明」或「自行具證」制度可簡化關務程序,有助於貿易便捷化。

 (二) 為使原產地程序規定更符合便捷之原則,原產於臺灣或紐西蘭之貨物完稅價格倘不超過1,000美元,或進口國海關已免除特定貨物提供原產地證據,則該類貨物可在不提供原產地聲明或證明書之情況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第16條貨品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

3. 原產地聲明或原產地證明書應以英語為之。
4. 原產地聲明應於「補充說明」欄包含以下資訊(除非所列資訊已顯示在該聲明所涉貨品之出口發票上):
  (a) 貨物完整名稱;
  (b) 各貨品之稅則六位碼;
  (c) 已知之生產者;
  (d) 進口貨品已知之進口商名稱;及
  (e) 聲明人主張貨品符合優惠關稅待遇之原產地規則。

5. 原產地聲明或證明書以及出口發票上載明之內容如有些微不一致,不應因此拒絕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ECFA & ANZTEC 能否透過境外公司轉單:不行!〝(i) 貨品未在該等非締約方內進行貿易或商業交易;〞這個條文限制了透過境外公司轉單調整單價的空間。

第9條 直接運輸

貨品倘符合以下規定,應保更依第2條(原產貨品)取得之原產資格:
  (a) 貨品運抵進口締約方途中未經過任何非締約方;或
  (b) 貨品運經一個或多個非締約方,無論是否在該等非締約方轉換運輸工具或暫時儲存至多六個月,
     且:
   (i) 貨品未在該等非締約方內進行貿易或商業交易;且
   (ii) 除裝卸、重新包裝或使貨品保持良好狀態或運送至進口締約方
   所需之處理外,貨品在該非締約方內未進行任何其他作業。


協定各章節介紹-中文-20130710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