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 防假外資買股
【經濟日報╱記者吳泓勳/台北報導】2013.05.09 03:07 am
推動反避稅的所得稅法修訂草案在立法院討論中,安侯建業(KPMG)台灣所昨(8)日舉辦研討會,台大會計系教授林世銘指出,財政部預定把「居民企業」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無論獲利高低,至少能追回一定稅額,且有助於抑制假藉外資投資台股規避稅負的問題。
所謂「居民企業」,是指註冊在海外,但營運實體都在台灣的公司。立法院財委會已初審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將從2015年開始,對利潤滯留海外、不匯回國內的海外子公司,以及海外註冊公司卻在國內實質營運享受租稅優惠的業者,分別訂定「外國受控公司」(CFC)與「居民企業」兩項條款來追稅,外界稱之為「反避稅條款」。
KPMG台灣所昨(8)日舉辦「最新所得稅法關於反避稅條款新制修訂重點及企業因應之道」研討會,邀請林世銘、KPMG台灣所稅務部副總李婉榕、稅務部會計師陳志愷,說明此法對我國企業、投資人影響。
林世銘指出,企業被認定為「居民企業」,除需繳納營所稅外,另已向財政部詢問過,將適用基本所得稅額條例,也就是說,就算沒有大筆盈餘,都須負擔一定程度稅負。
林世銘表示,「居民企業」制度可抑止企業假外資投資台股規避稅負。他說明,原本外資沒有固定營業場所,可免所得稅與基本稅額,但在2015年新制上路後,由於被認定為「居民企業」,納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適用範圍,連帶需繳納證券交易所得。
但「居民企業」新制也不是只增加公司負擔,林世銘指出,被認定為境內公司可申請證明,將可適用台灣與其他國家簽署的租稅協定優惠,例如股利匯出的扣繳優惠等。
新聞辭典》居民企業
許多企業利用到海外註冊,成立紙上公司(一般在開曼群島、維京群島等租稅天堂地區),實際決策管理機構卻在國內,藉此規避國內所得稅負,並享有海外租稅優惠。這種企業稱為「居民企業」(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
台灣現行對「居民企業」認定為營業總機構的註冊登記所在地,但目前財政部推出所得稅修正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條文將修改居民企業的認定標準,改以企業實際營運決策地區,做為營業總機構認定。
【2013/05/09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