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 24 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
區公司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規定課徵所得稅。
常見之大陸台商回台資金管道不外乎;OBU匯回、兩岸三地資金拆換。
若政府有意嚴查台商資金炒房,可針對國內所得申報偏低、但是近兩、三年名下不動產有增加者,資金來源若是透過台商拆換台幣,尚能加徵贈與稅。
海外回台資金投資房地產,仍建議透過合法外資來台管道,一旦遭查稅得不償失。
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一、二項:
納稅義務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對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納稅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本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台商資金回流炒房 立委要求嚴查
【聯合晚報╱記者廖賢龍/台北報導】2013.11.21 03:21 pm
立法委員費鴻泰指出,自從台灣調降遺贈稅率以來,台商透過不同管道匯入台灣約有6,000億元,估計有一半流入房市,對於資金在房市炒作豪宅或預售屋,正收集資料將要求財政部嚴加查察。
費鴻泰表示,根據投審會統計資料,過去幾年以來,台商回台投資金額有2,500億元,這些資金都投入生產事業,對台灣經濟有正面助益;但也有些台商資金透過不同管道把資金匯回台灣後,進入房市炒作,購買的豪宅或預售屋都不居住,等著轉售獲利。
中央銀行進行專案金檢時,發現公股銀行貸款給頂新集團魏家購買「帝寶」豪宅的成數達99%,因此馬上要求降低到六成以下。公股銀行對豪宅貸款的態度受關注,公股銀行人士表示,房貸都會依相關規定辦理,但也會視房貸客戶信用提供信用貸款額度。
費鴻泰在立法院財委會立委前往台灣銀行巡察時表示,房貸能達到九成以上都不合貸款邏輯,銀行如果有超貸就一定要遏止,否則容易有泡沫經濟危機,目前已收集建商、財政部與國稅局等資料,瞭解確實的金額規模,對於公股銀行是否提供優惠利率或額度供台商買房,也正準備要求公股銀行提出相關資料,但目前對如何定義台商身分等細節還要再確定。
除針對豪宅與預售屋可能有台商資金介入炒作之外,費鴻泰表示,對於影響一般民眾購屋的炒房方式,立法院財委會也在研究提案,對於預售屋的「紅單」或買房優先議約權等要加以抑制,避免藉這些模式炒高房價,但這部分資料取得尚有需要克服之處。
【2013/11/21 聯合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