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針對越南發生暴動事件相關因應措施
對於越南近日發生暴動事件,財政部張部長已致函越南財政部長Mr. Dinh Tien Dung與臺灣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Mr. Vu Tien Loc,請其協助向越政府表達我國就該事件之關切及提供必要協助,並希望前述事件能和平落幕。
另財政部於事件發生後,除每日對各公股金融事業於當地營運據點之營運狀況及員工安全進行了解外,並籲請各公股金融事業應本於金融業為客戶服務之精神,給予越南受災臺商必要之金融協助,並加強注意當地營業據點維安措施以維持正常營運暨保護員工人身及財物安全。
至有關本次暴動事件營利事業遭受損失賦稅上之認列,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營利事業在越南設立分公司:
1.營利事業在越南設立分公司,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公司因越南排華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提供損失清單、相關照片等損失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其損失。
2.上開分公司之淨損益由臺灣總公司合併計算營利事業所得,並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在越南設立子公司:(台灣公司帳上有列長期投資越南者)
營利事業在越南設立子公司,該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非屬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應合併申報之範疇,爰其損失無法於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認列。但越南子公司如有營業上虧損致臺灣母公司出資額折減發生投資損失,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由臺灣母公司認列投資損失。如越南子公司因越南排華事件,致無法繼續經營,亦無法進行清算程序者,得提供駐外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由臺灣母公司認列投資損失。
分 類: 國庫
發布單位: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