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得稅與消費稅(加值型營業稅)探討;
(1) 在彌補財政赤字後,維持稅收占GDP的比例不變下,降低薪資所得者之稅率,適度提高消費稅之稅率。
(2) 一般正常之消費品可維持較低之現行5%稅率,較奢侈品廣義之高級消費品則課以較高如10%之稅率。
二、 所得稅「兩稅合一」探討;
應該廢除營利與綜合兩所得稅合一制度。兩稅分離後,綜合所得稅可採「部分股利所得扣抵法」消彌重複課稅。扣抵的方式,可採用「定額」扣抵法,一家戶以不超過27萬元的「股利所得」扣抵額為上限,與「利息所得」免稅額度同步。
三、 營利事業所得稅探討;
(1) 避免營所稅稅基之流失,應徹底檢討各項產業租稅減免法規及金額,在不影響經濟發展之前提下,逐步廢止不當之租稅減免,核實課徵應課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2) 相較世界各國,我國營所稅稅率仍屬偏低,在未來經濟景氣恢復後,應合理提高營所稅稅率至20%-25%與韓國及歐盟相當之規格。使租稅負擔越趨公平合理。
四、 土地稅及房屋稅探討;
⑴ 本於核實課徵及租稅公平之原則,房地產持有及交易之資本利得,應以實價作為其課徵基礎。目前,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以及房屋稅之課徵基礎不同。實價課徵制度之變革,若將土地與房屋價格合併,並以市場實際交易價格為課徵之稅基,不但稅基擴大,也更符合公平、合理之課稅精神。然而,此項土地稅及房屋稅相關制度之改變,將涉及憲法之小幅修正或解釋,以及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及條例之配套修正,需全民有共識,亦相當耗時。
⑵ 將土地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及房屋評定現值盡可能調整其課徵基礎以期接近市價,以及將非自用住宅之房屋稅稅率以明顯之差別稅率課徵,應為公平合理之改革方向。
⑶ 對於外籍人士購置房地產,可參考香港及新加坡之模式,課徵額外之交易稅,以遏止外資在房地產之炒作,使房價漸趨合理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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