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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經濟部投審會針對馬來西亞商IOI透過境外受讓BVI 所持股101之股權將以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4/12/23

經濟部投審會針對報載頂新集團擬轉讓臺北101股權予馬來西亞商IOI集團案,其中媒體報導IOI集團將以新臺幣36.1億元受讓取得英屬維京群島商GoldenShine國際控股公司持有之頂固開發公司全部股權,此部分政府將管不到,也課不到稅一事發佈新聞稿;主張將以實質課稅原則執行繳納證交稅及所得稅。

1、實質課稅原則:第12條之1(課稅構成要件之認定及明訂舉證之責任)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納稅義務人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2、經查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中「頂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英屬維京群島商 GOLDEN SHINE INTERNATIONAL HOLDING LTD.」所成立之全資子公司。子公司依法為獨立法人若以實質課稅原則執行課稅,容易引起爭議。

3、大陸在針對此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頒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其中針對「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併、分立等。」明確訂定課稅條文。

4、實質課稅原則與租稅法律主義之平衡可參閱;資誠會計師事務所所刊載「實質課稅原則內涵之再探」。



有關頂新集團擬轉讓臺北101股權予馬來西亞商IOI集團案媒體部分報導及各界看法回應說明 2014-12-09

近日關於頂新集團臺北101股權轉讓案,媒體部分報導,以及各界看法,經濟部回應如下:
一、 部分媒體提及頂新集團臺北101股權轉讓案,將有部分股權交易在境外交易,政府管不到,也課不到稅!?

(一)依據馬來西亞商IOI集團於馬來西亞證交所申報之交易資料,該集團將分成四筆交易購入臺北101股權,包括:
1.以新臺幣36.1億元受讓取得英屬維京群島商GoldenShine國際控股公司所持有臺北101之5.34%股權的頂固開發公司全部股權;
2.以新臺幣2億元受讓取得頂安開發公司所持有的臺北101之0.3%股權;
3.以新臺幣177.6億元受讓取得頂基開發公司所持有之臺北101的26.25%股權;
4.以新臺幣35.7億元受讓取得頂率開發公司所持有之臺北101的5.28%股權。
總投資金額計新臺幣251.4億元,受讓取得臺北101股權共計37.17%。

(二)其中有關馬來西亞商IOI集團,經由英屬維京群島商GoldenShine國際控股公司取得頂固開發公司全部股權,暨間接取得臺北101之5.34%股權一節,部分媒體指稱,該項交易係屬境外交易,政府將管不到,也課不到稅,此乃與事實不符之報導,特此澄清。
該項交易買賣雙方雖為外國公司,但因其交易標的是依據我國公司法成立之國內法人頂固開發公司,因此,仍須遵循公司法及國內相關稅法規定,依法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以及依據實質課稅原則執行繳納證交稅及所得稅。

二、對於立法委員、其它機關首長對於頂新集團臺北101股權轉讓案之看法: 各界對於頂新集團臺北101股權轉讓案之看法,經濟部均予尊重,未來將俟投資人提出申請後,經濟部投審會將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參酌各界意見,會同財政部、金管會、內政部及央行等相關單位依法審議、嚴格把關,本案並將提報經濟部投審會委員會議審議,委員會採共識決,如有任一委員不同意,則本案將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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