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4/12/25
簡單說,國稅局不允許國內企業申報長期派駐海外的員工的員工薪資與勞健保費用(抵營所稅)。
以成本歸戶的角度來看,這樣的作法沒錯,但是卻因此影響到這些長期駐外人員的年資與實際年所得(如有銀行貸款)
較為妥適的作法應該是透過控股公司在台成立辦事處或是直接以海外公司回台成立辦事處模式,辦理駐外人員勞健保與薪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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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長期派駐海外員工薪資費用應注意其合理性及必要性。
為避免公司浮報派外員工薪資費用,國稅局運用資訊系統已可完整掌握國內企業列報薪資卻長期派駐海外的員工清冊,得以進一步分析營利事業列報收入與費用之合理性。
薪資乃員工為公司服務所得之對價,公司支付員工薪資(包括伙食費、加班費等)在於取得服務,是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需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所從事之工作亦應屬該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始有支付薪資之必要性,而符合收入費用配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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