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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關於OSU國際證券分公司之限制



資料更新時間:2015/01/12

我司很少提關於OSU國際證券分公司的相關訊息,主要原因在於它的概念與OBU類似,只是開放範圍擴及證券業;另外,財政部的態度也很明確:可參閱台財稅字第10204706990號規定。延伸閱讀: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另外,自然人股東不受所得稅法修正案(反避稅條款)影響,因為在所得稅法第三條早有相關規定;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204706990號

主  旨:公告新增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依  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0款。
公告事項: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部  長 張盛和

第 22-7 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非屬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照印花稅法規定辦理。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扣繳所得稅。
前四項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之施行期間,自本條文生效日起算十五年。

精博台商專欄/台股基金收益 外人免稅

【經濟日報╱林郁倫(精博國際顧問部)】2014.12.31 04:18 am

金管會於11月中旬宣布,開放五項新措施,其中尤以開放證券商國際業務分公司(OSU)以及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可銷售100%的台股基金最為重要,此項措施,可嘉惠目前現有194檔的台股基金,可直接申請加發外幣額度,對於OBU或OSU以及台股市場而言,宛如一池活水注入,可望吸引更多投資人之目光。

據金管會之統計,我國OBU資產約有1,900億左右,而目前194檔台股基金現有規模為2,770億元,不少業者都願意加募外幣額度,經過一定時間發酵,可望帶來更多新資金。至於針對OSU銷售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而言,也新開放可聯結國內上市櫃個股、股價指數或者指數型基金,此項開放措施,有望助目前剛起步之OSU業務,發展更為茁壯。

至於許多外國投資人多會詢問,如果外國客戶購買台股基金,是否需要針對收益所得課稅,據日前財政部指出,因基金屬於受益憑證,並非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範圍,即便,台股基金之收益來自國內,外國機構或外國自然人投資,依然不用針對買賣差價課徵稅收。

因此,此次將原規定,投資台股占基金淨資產比率不得高於30%之限制取消後,成為可銷售百分之百純台股基金,除期盼為台股增加資金活水,也提供投資者更多的管道可供選擇。目前相關業者皆在研擬修約、同步取得央行核准核發外幣額度,預期上架時間約於年底前,外國投資者可留意此項政策後續之發展,並做進一步的考量和規劃。

【2014/12/3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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