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OSU國際證券分公司之限制
![]() 資料更新時間:2015/01/12 我司很少提關於OSU國際證券分公司的相關訊息,主要原因在於它的概念與OBU類似,只是開放範圍擴及證券業;另外,財政部的態度也很明確:可參閱台財稅字第10204706990號規定。延伸閱讀: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另外,自然人股東不受所得稅法修正案(反避稅條款)影響,因為在所得稅法第三條早有相關規定; 第 3 條 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204706990號 主 旨:公告新增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部 長 張盛和 第 22-7 條
精博台商專欄/台股基金收益 外人免稅 【經濟日報╱林郁倫(精博國際顧問部)】2014.12.31 04:18 am 金管會於11月中旬宣布,開放五項新措施,其中尤以開放證券商國際業務分公司(OSU)以及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可銷售100%的台股基金最為重要,此項措施,可嘉惠目前現有194檔的台股基金,可直接申請加發外幣額度,對於OBU或OSU以及台股市場而言,宛如一池活水注入,可望吸引更多投資人之目光。 據金管會之統計,我國OBU資產約有1,900億左右,而目前194檔台股基金現有規模為2,770億元,不少業者都願意加募外幣額度,經過一定時間發酵,可望帶來更多新資金。至於針對OSU銷售之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而言,也新開放可聯結國內上市櫃個股、股價指數或者指數型基金,此項開放措施,有望助目前剛起步之OSU業務,發展更為茁壯。 至於許多外國投資人多會詢問,如果外國客戶購買台股基金,是否需要針對收益所得課稅,據日前財政部指出,因基金屬於受益憑證,並非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範圍,即便,台股基金之收益來自國內,外國機構或外國自然人投資,依然不用針對買賣差價課徵稅收。 因此,此次將原規定,投資台股占基金淨資產比率不得高於30%之限制取消後,成為可銷售百分之百純台股基金,除期盼為台股增加資金活水,也提供投資者更多的管道可供選擇。目前相關業者皆在研擬修約、同步取得央行核准核發外幣額度,預期上架時間約於年底前,外國投資者可留意此項政策後續之發展,並做進一步的考量和規劃。 【2014/12/3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