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期陸資阿里巴巴在臺分公司遭投審會裁罰要求改正,恰好與我在上月11號一則新聞稿相關,可供參考。
2、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公司於民國97年申請來台成立分公司,單已申請的項目來看應屬「外國人投資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於民國100年底修訂增列第40-1條、98年7月頒佈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陸資之認定標準,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公司應為未依規定補申請核准。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第 十八 條 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
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
二、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
第 40-1 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臺從事業務活動;其分公司在臺營業,準用公司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九十一條至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三十八條及第四百四十八條規定。
前項業務活動範圍、許可條件、申請程序、申報事項、應備文件、撤回、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阿里巴巴偷跑 台分公司挨罰
2015-02-27 04:27:56 聯合報 記者高詩琴、杜宗熹、蔡敏姿/台北報導
經濟部投審會代理執行秘書張銘斌昨天表示,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二○○八年就已申請來台,但當時是以新加坡商身分「包裝」,在台灣開放陸資前「偷跑」來台。
他說,投審會過去未能掌握與中國大陸阿里巴巴關聯證據,直到去年中國大陸阿里巴巴在美國上市,才進一步掌握證據開罰。
阿里巴巴B2B電子商務平台昨晚發出聲明稿指出,阿里巴巴是在二○○八年按照當時相關法規在台灣成立分公司,展開阿里巴巴B2B國際站面對供應商的業務,多年來一直致力成為協助台灣中小企推動全球貿易的橋梁,為會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瞭解法規上的最新要求。若有需要,公司會按規定補充資料或進行申請。
張銘斌指出,因為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資本額僅一百萬元台幣,依比例原則,這次開出最低罰鍰十二萬元。但同時也要求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要在六個月內撤陸資。他說,處罰通知已在農曆年前寄發,業者前兩天已收到通知,目前沒有提出異議。
張銘斌表示,台灣二○○九年才開放陸資來台成立分公司,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二○○八年就以新加坡資身分來台登記,算是「偷吃步」。
雖然當時中國阿里巴巴已有名氣,投審會也懷疑過兩者有關係,但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堅稱是新加坡資金,且當時沒有淘寶業務等,未能掌握充分證據。因此過去無法開罰。
張銘斌指出,去年中國大陸阿里巴巴在美國上市,投審會取得原始股東等進一步資料後,才確認阿里巴巴台灣分公司與中國大陸阿里巴巴是同一集團。
張銘斌表示,陸資來台成立分公司,需依據兩岸條例及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許可辦法等相關法規向投審會申請許可,核准後才可以向經濟部商業司取得分公司許可證。
阿里巴巴是首批進駐台灣的大陸企業之一,在台設立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公司、香港商淘寶資訊公司。二○○九年開放陸資來台設立分公司後,目前台灣已有數十家陸資分公司,包括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東方航空公司等。
OBU來台屬外資或陸資 法規定義有差異
宋繼豪(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透過OBU來台投資會被認定為「假外資」嗎?若是大陸人士透過第三地公司(OBU)來台投資是否算外資?就現行法規而言,「外資」、「陸資」在認定精神上即有差異。
定義差異:國人成立OBU來台投資算不算「假外資」?OBU公司股東、董事不是外國人,這樣能算外資嗎?依據現行「外國人投資條例」中對外資的定義:「外國法人依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亦即「法人」依其註冊國籍認定,只要不是註冊在本國的他國公司即適用此辦法。
但針對「陸資」判別卻是以股東組成與控制能力來判定。依據「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30%。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所以,只要以OBU來台並依照主管機關要求完成申報程序者,即為「真外資」。
經濟部編組「投資審議會」,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部、環境資源部、國發會、陸委會、金管會、僑委會、央行、文化部、衛生福利部、科技部、國防部、並納入國安局等機關副首長共同組成,以處理僑外來臺投資、陸資來臺投資,以及國人對外投資、技術合作及產業技術引進等案件審議及相關管理,以主管機關審核時間來說,「外資」約可在一個月內核准;「陸資」審核期限則需25~60個工作天,相較外資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