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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辦理投審會赴大陸投資申報常見問題



資料更新時間:2015/04/07
關鍵字:投審會申報、赴大陸投資申報、赴大陸投資股權轉售讓、大陸投資註銷、大陸投資申請、代辦投審會申報。

台灣地區〝自然人、法人〞有意辦理投審會申報手續時,只要秉持〝耐心、不怕挫折〞申報手續可以自辦並不難,未必要委託他人代辦。 有意委託代辦者,應考量其專業度與延續性,以避免因申報資料不明確或不黯法規而導致罰緩。

辦理投審會申報,常見以下問題:
1、自然人、法人分別計算、分別申報。

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係指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大陸地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創設新公司或事業。
二、對當地原有之公司或事業增資。
三、取得當地現有公司或事業之股權。但不包括購買上市公司股票。
四、設置或擴展分公司或事業。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投資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並擔任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當職位,或持有其股份或出資額超過百分之十,而該公司或事業有前項各款行為 之一者,亦屬本辦法所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

2、先經許可再投資。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者,應先備具申請書件向投審會申請許可。

3、大陸投資股權轉售讓依規定需辦理申報。

經申報或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應於轉讓後二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
前項受讓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屬第四條第二項之第三地區公司者,受讓人應依第七條及前條規定向投審會申報或申請許可。

4、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分相對人未經許可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產品或經營項目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一般類者,除依第五點至第六點規定酌量減輕或加重者外,處分之 罰鍰金額按其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依下列標準分段計算加總後定之:
(一)、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未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以新臺幣五萬元計之。
(二)、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一億元、未超過新臺幣五億元部分,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百分之○‧一計之。
(三)、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五億元、未超過新臺幣十五億元部分,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百分之○‧五計之。
(四)、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十五億元部分,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百分之一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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