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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央行預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資料更新時間:2015/04/24

新聞發布第076號 預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中央銀行新聞稿 104年4月21日發布 (104)新聞發布第076號

預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鑒於近年來金融管理朝向自由化,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更臻成熟,茲為整併相關通函之規範事項、簡化相關申辦程序、進一步擴大開放外匯衍生性商品之辦理範圍,並增加指定銀行得辦理之外匯業務,及開放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金庫)得申請許可為外匯指定銀行等,爰擬具「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依據行政程序法辦理草案預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現行條文共計59條,修正整併後共計55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開放農業金庫得申請許可為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
二、 開放指定銀行得發行外幣可轉讓定存單。
三、 開放指定銀行兼營信託業辦理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
四、 進一步擴大開放外匯衍生性商品之辦理範圍,例如:
(一) 人民幣衍生性商品準用一般外幣衍生性商品之管理
,俾擴大其辦理範圍。因此,未來辦理連結商品(Commodity)、氣候及信用(Credit)衍生性契約,即得以人民幣計價或交割;令人民幣利率衍生性商品亦得連結不涉及大陸地區發行人之債券。
(二) 放寬外幣信用衍生性商品相關承作規範:
1、 明訂合約信用實體為大陸地區之政府、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時,除國內客戶為信用風險承擔者不得辦理外,餘不作限制。
2、 明訂得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國外顧客辦理外幣信用結構型商品。
(三) 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業務(NDF)之承作對象擴及外國銀行在臺子行之母行及其分行。
(四) 指定銀行總行於函報本行備查後,得授權指定分行辦理推介範圍擴大為外匯衍生性商品。
五、簡化申辦程序,例如:
(一)將原屬開辦前申請許可之項目,改為開辦後函報備查,包括:
1、 非首案之外幣計價而風險涉及國內標的者。
2、 本行已開放之單項未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除信用衍生性商品外)之相互組合,及其結構型商品。
3、 對專業機構投資人辦理尚未開放、開放未滿半年,且不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
(二)外幣提款機之申設,改為開辦後函報備查。
(三)電子化交易業務之申辦,增列得函報備查之情形。
(四)於非共同營業時間辦理外匯業務,增訂無須許可之情形。

此次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對照表,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並刊登於本行網站「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之「法規草案預告」 (網址:http://www.law.cbc.gov.tw/)。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7日內,向本行外匯局陳述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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