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臨櫃受理開立存款帳戶(DBU)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之種類釋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400077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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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臨櫃受理開立存款帳戶(DBU)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之種類釋疑如下:
一、 個人戶部分:
(一) 持國民身分證者,應徵提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生證等。
(二) 持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居留證者,應比照前款徵提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未持有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及無戶籍國民,應徵提合法入境簽證(或戳記)之(外國)護照,或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及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四) 未持有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應徵提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 非個人戶部分:
(一) 已取得我國登記機關證明文件者應徵提登記機關之證明文件,及董事會議紀錄、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證明文件。
(二) 未取得我國登記機關證明文件之外國(含大陸地區)法人應徵提以下文件:
1.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2.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3. 法人出具在臺代表人或代理人之授權書。
4. 各地區稅捐稽徵機關所核發之扣繳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三) 另國內金融機構辦理與其具有通匯關係之外國金融機構開設新臺幣帳戶,得以年報或年度財務報表代替前述法人、負責人證明文件。
三、 本令自即日起生效;本會九十三年八月四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三八○一一三八五號令自即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