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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經濟部研議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申報或申請核准審核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資料更新時間:2015/05/15

1、依附檔公告事項二:「經濟部為加強吸引僑外投資人來台投資及改善我國於IMD全球競爭力之評比,爰研擬修正「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以簡化現行僑外來台投資審核程序…」依照目前所公告之徵求意見稿內容來看,比原本的投資條例更為嚴謹。

2、在 阿里巴巴在臺分公司挨罰 一文中,即曾提到現行規定中並未要求投資人股權架構變更時需要補辦理申請核准,此次修法已加上此規定。但是,如此一來若投資人為上市、櫃企業、基金型態等型態,執行上會有困難。

第七條 投資人依僑外投資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申請核准案件,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第八條所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核准案件,其投資計畫變更涉及下列事項者,亦應申請核准:
一、投資人股權結構變更後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之投資人。
二、原核准之投資人股權結構變更。

3、受限於投資國或地區規定,如簽署授權書必須在當地律師或公證人面前完成簽署,譬如:香港、新加坡。現行作業中,主管機關已經接受有權簽署人在國內居留期間,可經外國駐華單位驗證或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此次只是形成條文。反倒是民間公證人對他國之文件公證,未必願意辦理。

一、投資代理人授權書。如有權簽署人在國內居留期間,可經外國駐華單位驗證或我國法院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依我國公證法作成公證書;投資人為自然人時,得依我國公證法認證。

4、此次意見稿中將控股公司與陸資基本排除透過股權交換進行跨國併購之模式:

第五條 投資人以其所持有之外國公司股權與本國公司股權交換或股份轉換進行跨國併購時,該外國公司應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 為實際營業活動公司:營運持續滿一年以上,持有或租用實質固定資產(如辦公室、廠房、機械設備等),在註冊國有營業處所及正職員工,並從事商品製造、銷售或提供勞務服務之公司。
二、 跨國企業公司:該外國公司所屬跨國企業集團在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不含大陸地區)設有從事實際營業活動之子公司或分公司。
三、 該外國公司已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上市、上櫃或興櫃。

5、頂新條款:

第九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進行公開收購上市(櫃)公司,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就下列事項審查之:
一、投資資訊之透明化:包括投資人背景、投資架構、投資人股東及董事資料及投資資金來源。
二、多層次投資架構之財務面健全度:包括國內各層公司資本額之合理性、國內事業融資問題、國內事業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
三、國內勞工權益之保障:包括對就業之影響、對勞工法律義務之履行情況、對員工勞動條件之承諾。
四、國內投資事業股東權益之保障:包括國內投資事業董監事及具影響力股東之利益迴避、善良管理人責任及忠實義務、國內投資事業重大資訊之揭露及國內股東權益之保障。
五、相關機關依申請案件之特性要求審查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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