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關於投資F股稅務問題



資料更新時間:2015/05/28
關鍵字:F股、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上市櫃、F股所得稅、營利事業投資F股

1、自然人投資F股所配發之股利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計入個人最低稅賦制海外所得)
2、營利事業如投資F股所分配之股利,屬應稅所得,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3、〝個人〞於海外公司來臺掛牌上市、上櫃前取得該公司股票,並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即符合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4項及第10項規定之個人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需課徵證所稅;實務上,〝個人〞於海外公司來臺掛牌上市、上櫃前會先將個人名下持股轉為透過〝境外法人〞所持有。

取得第一上市(櫃)公司或外國興櫃公司股票(公司簡稱:F-○○或F*○○)所配發之股利,是否要課徵所得稅?

徐小姐來電詢問,其投資第一上市公司股票所配發之股利,是否要併入綜合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依此,如該外國發行人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亦未經我國政府認許在境內營業,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經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該外國發行人給付投資人之股利,依所得稅法規定,尚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因此,個人取得該類股票之股利,應不併入綜合所得課徵所得稅。

惟個人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故取得上述外國公司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請審視是否有基本稅額之適用〔個人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上,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中申報,若基本所得額合計未超過670萬元(自103年度起),即不須繳納基本稅額〕。

發佈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5-28


營利事業取得「F股」公司之股利應併計課稅

買賣股票已是目前流行的投資管道之一,不少營利事業為了獲取利潤而從事股票投資,不過,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F股所分配之股利,屬應稅所得,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國外企業是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通稱為「F股」。營利事業如有投資F股之股票,要特別注意,每年所配發之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因為該等股票發行人係國外企業,並非「國內」營利事業,因此所取得之股利,依照財政部函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近期查獲一案例,甲公司101年度取得F股公司發放之股利1百萬餘元,因未留意所投資之公司為F股,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國外投資收益」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乃核定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有漸增趨勢,營利事業投資外國公司的機會也相對提高,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係屬國內或國外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或免稅之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發佈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4-04-14

財政部澄清媒體報導以F股回臺IPO及「借殼上市」可規避證所稅

關於平面媒體報導以F股回臺IPO及「借殼上市」可規避證所稅乙節,與事實不符,財政部特予澄清。

按海外公司申請來臺第一上市、上櫃,須先向我國證券主管機關補辦公開發行後,始得掛牌上市、上櫃,並於辦理公開發行申報生效日以後即為我國核准有價證券,故個人於該申報生效日以後出售該等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課徵所得稅。

依此,倘個人於海外公司來臺掛牌上市、上櫃前取得該公司股票,並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即符合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4項及第10項規定之個人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之股票(即IPO股票),尚無報載所稱可規避證所稅之情事。

至報載現行對IPO股票課徵證所稅,將造成市場「借殼上市」風潮乙節,按以往部分未上市(櫃)公司股東,為急於成為上市(櫃)公司,或為省去經主管機關審核等關卡,以及尋找承銷商、會計師等作業成本,透過私募、增資,或從市場上直接購買等方式,收購上市(櫃)公司股權,利用該公司之「殼」得以上市(櫃)之情形,歷來即有此情況,應與課徵證所稅無關,主管機關並對於借殼上市行為有相關規範及監理措施。

  考量IPO股票風險性報酬及非經常性所得之特性,現行所得稅法給予持股滿1年減半課稅(實質稅率7.5%)優惠。另為鼓勵創業投資人長期持有股票,針對上市、上櫃後繼續持有滿3年者額外提供再減半(實質稅率3.75%)優惠。依證券相關統計資料,董監事及大股東於IPO股票上市後1年內及3年內轉讓持股比率僅分別約4%及7%,即大多數IPO股票交易所得實質稅率均為3.75%,與現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有效稅率6%~7%相較,投資人租稅負擔輕,應不致影響投資意願。

發佈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 2013-06-17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