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審會發佈有關台灣雅仕維公司經檢舉疑似為陸資一案之說明
資料更新時間:2015/06/18
1、關鍵在「經函請主素公司提供經當地認證且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資料」相關調查程序會回到原本的代辦機構手上。 2、「行政院陸委會香港事務局協助查證主素公司最終受益人相關資料」這部分應是確認香港公民身份資料是否偽造。 3、再次重申:陸資與外資是依據投資方;薩摩亞主素公司的股東結構研判,與台灣公司董事國籍無關。延伸閱讀:台灣雅仕維廣告屬僑外資。 有關台灣雅仕維公司承攬台北捷運公司廣告,該公司經檢舉疑似為陸資一案之說明 發佈時間 2015-06-13 有關台灣雅仕維廣告股份有限公司經檢舉疑似具陸資背景一案,經本部投審會查核結果顯示,該公司係由薩摩雅商主素有限公司100%控股之外國人在臺投資事業;另依主素公司出具經當地認證且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資料顯示,該公司唯一股東為一出生於香港之澳大利亞籍自然人,不具大陸地區投資人身分。 另有關媒體報導香港商雅仕維傳媒集團有限公司7位董事皆具中國籍一節,經初步了解,該7位董事應係香港(中國)居民,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香港商雅仕維傳媒集團有限公司雖於中國大陸從事多項廣告業務,且與薩摩亞商主素有限公司均由同一自然人擔任董事長,惟香港商雅仕維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與薩摩亞商主素有限公司並無從屬關係。 本案本部投審會於104年1月接獲檢舉,經函請主素公司提供經當地認證且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資料,及請行政院陸委會香港事務局協助查證主素公司最終受益人相關資料,於4月28日完成查證程序,本部投審會並已於5月13日將上述查核結果函復臺北捷運公司,另該公司董事長具中國大陸雲南地區政協委員身分一節,將持續調查。本案後續如有其他具體事證,足認該公司具構成陸資身分之條件者,本部投審會仍將依兩岸條例等規定查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