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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境外人士與大陸人士開立OBU、網路銀行帳戶相關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5/07/09


1、「OBU受理境外客戶開戶應切實執行認識客戶之程序;至開戶文件部分,得憑單一合法入境證件辦理(境外自然人憑外國護照;大陸地區自然人憑有效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無需留存中華民國統一證號。但銀行仍得基於風險控管與洗錢防制需要,向客戶徵提其他文件。」;此處所指應該是以自然人身份開立OBU帳戶,若以境外公司申請OBU帳戶,負責人個人身份證明文件應該同樣適用單一證件之規定。
2、OBU網銀交易不受限制;「境外客戶開戶後交易,得透過OBU網路銀行辦理。」
3、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有限制;需持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其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者且先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函報本行(央行)備查。

本國銀行設置分行服務處有關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0400124760號
附件:

一、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本國銀行,得由其外匯指定分行於航空站及港口增設服務處,辦理該分行之業務。
二、本國銀行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設置分行服務處:
(一)前半年底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達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加計二個百分點者(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有新增之累積虧損或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銀行應重新核算該比率)。
(二)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以最近一次金融檢查及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基準)。
三、本國銀行申請設置分行服務處,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增設分行服務處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二)增設分行服務處營業計畫書:擬辦理業務範圍、作業流程、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之具體作法、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等。
(三)董事會會議紀錄。
四、本國銀行申請遷移或裁撤分行服務處,應敘明遷移或裁撤之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五、本國銀行經核准增設、遷移或裁撤分行服務處,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所隸分行營業執照,並開始或停止營業。 有關辦理涉及外匯業務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
六、本國銀行經核准增設分行服務處得辦理所隸分行之業務,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應於分行服務處營業處所門首表明○○分行服務處之中、英文標示。
(二)分行服務處得配合營業處所設置地點之實際需求,於銀行營業時間以外辦理業務。
(三)分行服務處應配置營業員工至少三名,其經辦人員及覆核人員,應具備中央銀行所定指定外匯銀行人員之外匯業務執照或外匯業務經歷。
(四)分行服務處應符合安全維護及內部控制原則。
七、分行服務處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以下簡稱OBU)之各項業務,應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一)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代為處理OBU業務,應帳列OBU。
(二)切實執行KYC、KYP、商品銷售流程控管:
1、OBU受理境外客戶開戶應切實執行認識客戶之程序;至開戶文件部分,得憑單一合法入境證件辦理(境外自然人憑外國護照;大陸地區自然人憑有效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無需留存中華民國統一證號。但銀行仍得基於風險控管與洗錢防制需要,向客戶徵提其他文件。
2、銀行應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接受境外客戶開戶暨受託投資信託商品自律規範」,落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及管理。
(三)境外客戶開戶後交易,得透過OBU網路銀行辦理。
(四)OBU辦理外匯存款,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七條規定,不得收受外幣現金,但得依財政部八十五年十二月三日台財融字第八五三五二五四○號函,收受外幣旅行支票。
八、本令自發布日生效。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得受理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中 央 銀 行 外 匯 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蔡雅蓮
電話:02-23571219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bethtyl@mail.cbc.gov.tw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3004349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得受理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業務之非居住民自然人範圍:
(一)持有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其證載有效期限未滿一年者。
(二)持有我國外交部依「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發給要點」核給身分證明之外國自然人。

二、前經本行許可辦理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之指定銀行,擬增加提供說明一之(一)非居住民自然人辦理下列網路(行動)銀行外匯業務,應先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函報本行備查:
(一)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之新臺幣結匯。
(二)原幣匯出匯款。
(三)自行本人帳戶或與事先約定第三人帳戶間之外幣轉帳。

三、辦理本案業務應請注意落實:
(一)訂定接受客戶原則、加強認識客戶(KYC)及建立風險管理程序與機制(如異常交易、警示帳戶及居留證等相關開戶證件逾期之管控等),並應依洗錢防制相關規範及「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辦理。
(二)擴增旨揭服務對象時,相關系統應完成電腦檢核功能及管控機制,並確實依本局「電腦檢核交易單證內容之項目說明」規定辦理。
(三)受理本案非居住民自然人申辦網路銀行或行動網路銀行外匯業務,於申報本行媒體資料時,應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辦理交易歸戶,並應輸入居留證或外交部核發身分證明之有效期限。
(四)應控管同一客戶於單一營業日併計臨櫃及所有電子化通路之結匯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並應注意及預防客戶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財團法人台灣地理資訊中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本局外匯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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