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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長期駐外人員薪資



資料更新時間:2015/07/30

1、關於營利事業申報員工薪資稅:稅務機關會剔除申報員工薪資費用但是卻是在做海外關係企業的事且沒收取服務費用;或是長期外派海外關係企業上班但在國內母公司申報薪資費用。
2、是否透過第三地發放薪資,需考慮:稅務機關查稅力度、員工接受度(資金使用方便性與個人財力證明;金融機構貸款)、勞保年資延續等問題。
3、透過海外關係企業來台成立在臺辦事處可解決上述問題。

營利事業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研發技術服務,應收取服務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為提高產品競爭力,投入鉅額之研發費用,並將研發成果提供給海外關係企業使用,為企業整體創造更多之利潤,惟營利事業往往漏未申報應收取之服務收入。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留意相關移轉訂價交易之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該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研發人員之薪資達1億餘元,其中屬長期駐外人員之薪資計3,700萬餘元,該等人員對海外關係企業提供研發技術指導,惟甲公司未向海外關係企業收取研發技術服務收入,不合營業常規,經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2條規定,調增技術服務收入3,900萬餘元,並補稅663萬餘元。

該局說明,依前揭查核準則第5條第5款規定,適用該準則之交易類型,屬服務之提供部分,包括行銷、管理、行政、技術、人事、研究與發展、資訊處理、法律、會計或其他服務。所以營利事業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提供上述服務內容時,應收取相對之服務收入。甲公司對海外關係企業提供服務卻未收取服務收入,查有不合營業常規交易情形,應調整計算技術服務收入。

該局呼籲,因移轉訂價查核制度實施,公司派員至海外關係企業進行技術服務指導時,應收取符合常規交易之收入,以免日後遭查核補稅。

發佈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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