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申請陸資來台實務
*法令規定: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投資者。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1、符合以上規定者即應依陸資來台辦法辦理。
2、所投資項目需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正面表列。
*檢附資料:
① 投資人個人簡歷、②國內投資事業經營環境競爭優勢分析(包含產品與服務名稱、功能與服務流程、商業模式架構、定價策略、產業定位)、③業務拓展計畫與市場行銷規劃、④國內投資事業與同業差異分析、⑤財務分析(包含資金來源、營運資金計畫、未來三年營收預估及預估計算基礎)、⑥人力需求計畫、⑦投資架構圖。
*審查單位:
經濟部編組「投資審議會」,由經濟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及建設部、勞動部、環境資源部、國發會、陸委會、金管會、僑委會、央行、文化部、衛生福利部、科技部、國防部、並納入國安局等機關副首長共同組成審議。
*審理流程:(以下審查時間不含經投審會核准後之公司登記與營業登記作業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