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銀行辦理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TRF)業務強化監理措施說明
![]() 資料更新時間:2015/09/18
延伸閱讀:在去年(2014年)五月份金管會既已發佈相關規範「金管會針對人民幣可贖回遠期契約(TRF)所引起問題,將強化金融監理措施」要求各銀行協助處理。 金管會對銀行辦理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TRF)業務強化監理措施說明 金管會秉持「穩健、創新、開放」之原則,近期已鬆綁多項法規促進金融業務及商品創新,以擴大業務範疇及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並同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金管會仍會秉持雙翼監理原則,開放與監督並重,發展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目標可贖回遠期合約(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TRF)屬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金管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中,業就相關商品之客戶權益保障事項,訂有客戶分級制度、認識客戶(KYC)與商品適合度及銀行應充分揭露風險等相關規定。近來部分銀行辦理TRF業務,有未落實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未充分告知相關風險等缺失情事,金管會已辦理金融檢查,並將就所涉缺失輕重程度予以裁罰。此外,金管會業要求銀行須隨時關懷客戶,並充分提供客戶市場資訊及其部位狀況。 為強化未來對類似人民幣TRF之複雜型高風險商品之控管,金管會除已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強化相關自律規範外,並刻正研議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重點如次:
金管會呼籲,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落實客戶權益保障及銀行風險管理,金融機構經營者應確實監督落實銀行商品銷售政策及風險管理制度,強化公司治理,俾使銀行業務健全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