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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關於境外法人在臺開立證券帳戶代理人資格問題



資料更新時間:2015/10/16
關鍵字:OBU投資台股、外資投資台股、外資代理人資格。

依照國內規定,若華僑及外國人(包含外國法人)有意來台投資國內證券,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捐,除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外國機構投資人外,應委託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代理申報及繳納稅捐並填具委託之證明文件,送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

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6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國 內證券買賣之開戶、國內公司債之交換、轉換或認購股份申請、買入證 券之權利行使、結匯之申請及繳納稅捐等各項手續。
前項代理人、代表人之資格條件如下:
一、代理人:
(一)自然人:具有行為能力者。如為華僑及外國自然人,以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外僑居留證者為限。
(二)法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得經營代理業務者為限。
(三)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得經營代理業務者。
二、代表人:在我國設有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以法人或外國法人為代理人者,應指定一自然人執行代理業務。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持有公開發行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指派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出席為之。

近來耳聞有限制國內代理人資格需為國內會計師或律師者,這是混淆了「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7條〝證券經紀商接受華僑及外國人開戶委託賣出有價證券,應遵照有關法令,依下列規定辦理:…前項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者,得委任我國律師、會計師、保管銀行或證券商為代理人辦理開設限為證券交割用之新臺幣帳戶…。77條是針對辦理開設〝僅限賣出有價證券所為之證券交割用銀行新臺幣帳戶〞,兩者所定代理人受託辦理業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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