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美國商會表示我方對私募基金來台投資案件審查標準模糊一案經濟部說明
![]() 資料更新時間:2015/10/19
以下摘錄自經濟部投審會官網與僑外投資常見問題中有關私募基金申請來台問題;
有關美國商會表示我方對私募基金來台投資案件審查標準模糊一案經濟部說明 發佈時間 2015-10-16 有關台北美國商會在最新一期Topics月刊中指出,我國對於大型私募基金來台投資案件之審核過程不透明,標準不明確一案,經濟部回應如下: 現行外國私募基金來台投資案件,係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於投資前,先向本部投審會提出申請,本部投審會將會同相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同審查。
目前本部刻正進行「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相關子法修法工作,上述FAQ所列審查標準將於該條例新訂之子法中予以明訂。該子法草案本部投審會已完成並於本年5月13日對外徵求意見,亦有函文徵詢台北美國商會意見。歡迎各界針對上述子法提供意見,本部投審會將綜合考量納入修法。 僑外投資常見問答集: 常見問題:本公司是一家國際知名的私募股權基金,因看好台灣市場發展潛力,計畫來台投資發掘一些優質企業加以投資,請問 貴會對審查私募股權基金來台投資申請案,應準備的文件除申請書上說明的應檢附文件外,有無其他應準備資料?(104.04.30更新) 問題回答:
(二)重要產業之投資申請案件除請書上說明的應檢附資料外,應就下列項目提供相關資料:
二、另有關國內經濟、投資環境、產業概況、稅務優惠及統計資料等中英日文資料,歡迎至經濟部投資業務處(http://www.dois.moea.gov.tw/)網站及投資台灣入口網(http://investtaiwan.nat.gov.tw/)網站瀏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