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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財政部於11/4頒佈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型公司股權的課稅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5/11/02
關鍵字:開曼公司設立、成立開曼創投公司、開曼公司群眾募資、境外公司 VS 閉鎖型公司、創櫃板控股公司、閉鎖型公司。


1、針對公司法於今年七月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財政部頒佈其中〝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所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方式〞。
2、依規定,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性質類同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實物所得,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而所得〝實現〞與否,則以公司章程是否訂定股權限制轉讓期限為依據,若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則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課徵所得稅。
3、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時價」,為可處分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4、以下規定僅針對〝取得〞以勞務或信用取得之閉鎖型公司股權,尚未頒佈未來〝轉讓〞此股權之計算方式;應是以轉讓時之「時價」扣除取得股權時之成本併計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
5、綜上看來誘因大減。延伸閱讀:關於開曼公司應用於群眾募資與閉鎖型公司分析。

財政部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配合今(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其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財產及技術外,並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勞務或信用抵充之。該部將於近日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說明,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性質類同所得稅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實物所得,為使相關課稅原則更臻明確,以利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發展,該部參據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解釋函令,核釋個人以勞務或信用出資取得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課稅規定如下:

一、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之股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 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該股權依公司章程規定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者,應以該一定期間屆滿翌日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但公司章程未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者,應以取得股權日為可處分日,以公司章程所載抵充之金額,計算股東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二、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該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該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之每股淨值。

三、公司於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時免予扣繳,但應於可處分日次年一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表示,基於股權轉讓限制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特性,股東以勞務或信用抵充出資取得股權,如該股權有限制處分(例如2年內不得處分)規定,得以限制處分原因或條件消滅後之可處分日每股時價,計算股東之所得課徵所得稅,以達股東所得延緩課稅並兼顧企業留才之效果。

發佈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 20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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