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綜合所得稅申報規定
資料更新時間:2015/12/18
大陸地區人民的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申報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大陸地區人民申報我國綜合所得稅有甚麼注意事項? 該局說明,大陸地區人民申報所得稅的方式因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長短而有所不同,其需檢附之資料及繳稅方式分述如下: (一)申報方式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日者,其自申報年度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所取得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應辦理結算申報。如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應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所得人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使用大陸地區人民專用申報書);惟如居留、停留未滿183日而其配偶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個人時,亦可選擇由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二)應檢附之資料 應檢附載有統一證號、入出境紀錄的入出境許可證(如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旅行證等)影本及與課稅規定相關之其他證明文件供核。如無法自行辦理時,應委託臺灣地區人民或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代理申報納稅。 (三)繳稅及退稅方式 稅款之繳納可利用現金或支票於金融機構臨櫃繳納,如應自行繳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登錄列印附有條碼之繳款書後,持現金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於完納稅捐後取得交易明細、加蓋便利商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其他各聯,並請將繳款書證明聯附於申報書;其申報案件經核定有退稅者,由國稅局寄送退稅支票或退稅通知單請受退稅人前來領取退稅支票。 發佈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5-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