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幹透過OBU所領取的薪資視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繳納所得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6/01/21
1、這是一則標準的大陸台幹薪資遭查稅案例。一般常見台幹薪資多區分二或三地(中、港、台)發放發放,透過境外(第三地公司)發放的薪資〝不是〞境外所得。 2、兩岸租稅協定若簽訂實施,這類問題會愈來愈多。延伸閱讀:大陸台幹薪資規劃。 3、認識OBU與海外所得。 4、再次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24條中「…。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前2項得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條文的意思是:若國內所得應繳稅金額為台幣一萬元、若加計大陸的部分應繳稅金額為台幣兩萬元,但是在大陸已繳納一萬五千元(折算幣值後),在臺灣仍要繳納一萬元稅金,不是在大陸繳納的稅金(五千元)可以抵扣在臺灣應繳納的稅賦。 在陸所得 須在台合併申報 2016-01-20 00:59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在大陸地區工作的所得是否需要申報所得稅?台北國稅局表示,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的報酬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如果民眾在大陸地區有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將其從應納稅額中扣抵。 舉例來說,納稅義務人甲君任職於我國境內以外的公司,又為境外香港商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但甲君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卻未列報取自香港公司的所得。 雖然甲君主張取自香港公司的薪資所得並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是該筆報酬來自甲君在中國大陸實際提供的勞務,屬於中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必須和台灣地區的來源所得合併繳納所得稅。 國稅局解釋,不論是受聘於我國公司或第三地公司,只要提供勞務的地區在中國大陸,該筆勞務報酬就應該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繳稅。
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台灣地區的人民或法人團體若有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和台灣地區的來源所得相同,都要繳納台灣這方的所得稅。
但如果在大陸地區已有繳稅,該筆稅額可以從所得稅的應納稅額中扣抵。
此外,該條例也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台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簡而言之,扣抵稅額的上限,是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
民眾如果有大陸地區的來源所得,需要扣抵稅額,應該附上該筆所得於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的證明,證明內容應詳細載明姓名、地址、全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和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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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之報酬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准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前2項得扣抵數額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除任職於中華民國境內公司外,又為境外香港商B公司於大陸地區提供勞務,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卻未列報取自B公司薪資所得,甲君雖主張其取自B公司薪資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等情,惟依前揭規定,甲君在大陸地區提供勞務之報酬,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與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併課所得稅,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就所得有疑義時,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前,應盡力探知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就實際所得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發佈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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