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移轉定價查核準則新增條文



資料更新時間:2016/02/24
關鍵字:移轉定價、移轉計價、關連交易、企業重組

以下條文於105年3月新增修訂,針對國內企業因「重組」而導致國內企業應享有的利潤發生改變時,可以依法有據的加以調整。
1、譬如:國內企業赴大陸成立分支機構,提供設備安裝、測試維修等勞務服務,可能由國內企業派遣工程人員前往支援,現行稅局作法大多是剔除派遣人員的差旅費或外派台幹的國內新資申報,未來即可依此條文就短漏的收入加以調整。
2、此法案可視為「兩岸租稅協議」的配套法條,未來當兩岸租稅協議、BEPS國內正式上路後,這法條就會發揮功能。

第 9-1 條 營利事業從事企業重組之利潤分配應符合常規,評估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風險之特殊考量:
(一)企業重組契約中關係企業間風險之重新分配與交易之經濟實質是否相同。
(二)辨認重組前後功能、資產及風險分配狀況與歸屬之利潤是否符合常規。
(三)確認風險承擔者是否具控制風險能力及承擔風險之財務能力。
二、企業重組之常規補償:
(一)企業重組之商業理由及預期利益。
(二)企業重組各參與人於重組前後之權利義務。
(三)企業重組產生潛在利潤之移轉與風險之重新分配是否相當。
(四)企業重組涉及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及活動之移轉,是否有適當之報酬。
(五)企業重組之參與人因契約終止或重新協商所造成之損害,是否有適當之補償。
三、企業重組後受控交易之合理補償或報酬:
(一)就企業重組後受控交易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以決定重組後受控交易移轉訂價方法。
(二)比較企業重組之補償與企業重組前後之營運報酬間之關係。
稽徵機關依據納稅義務人提示之企業重組相關文件資料,正確辨識實際從事之受控交易,發現受控交易經濟實質不同於形式時,應就其實質交易進行不合常規移轉訂價之調整。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