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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個人持股轉讓國內公司避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6/03/17
關鍵字:股權轉讓、投資公司避稅、外資投資公司、內資轉外資、所得稅法第66條之8、合理商業目的。

1、所得稅法第 66-8 條 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個人或營利事業、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相互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相關納稅義務人之應納稅額,得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查得資料,按實際應分配或應獲配之股利、盈餘或可扣抵稅額予以調整。
2、個人股權移轉給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公司)或移轉給境外營利事業同受上述法規限制。關鍵在於如何會被認定「不當」或「虛偽安排」。
3、較為允當的作法當然是配合公司的成長逐步移轉,而不是已經要公開發行或上市櫃之前才做此規劃*。
4、透過外資結合國內投資公司的作法應該會愈來愈常見;資金來源與稅賦考量。

避稅? 李謀偉大舉申讓榮化
2016-03-15 04:43:35 經濟日報 記者潘羿菁、周克威、郭珈爾/台北報導

轉讓2萬張給士華投資 占個人持股近三成 市場預期後續還有動作 公司:不影響經營權

榮化董事長李謀偉昨(14)日申報轉讓持股2萬張給士華投資,占李謀偉名下持有的榮化股票近三成。對此榮化回應,純粹為個人財務規劃,不會影響榮化經營權。

士華投資於2011年7月21日成立,實收資本額1,000萬元,據了解,此次李謀偉規劃透過參與士華投資現金增資,並以此次申報轉讓的2萬張榮化股票作價參股,成為士華投資最大股東。目前士華投資在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上登記的代表人為余淑妃。

榮化低調表示,這是李謀偉個人財務規劃考量,請外界不要聯想太多,並且此舉並不影響李謀偉對於公司經營的掌控。

市場人士認為,李謀偉將自己掌握股權轉移到投資公司,未來不論榮化配發股利或將該部分持股出售,都可有效節稅,應該是股權轉移主因,不排除後續會再轉移。

經過這次轉移,李謀偉個人名下持有榮化股票張數將會從逾6.8萬張降至約4.8萬張,持股比率從7.98%下降至5.64%,不過個人持股仍居榮化前十大股東。

榮化去年年報顯示,李謀偉家族持股比率28.32%,相較其他大股東,例如富邦人壽持股比率7.98%、兆豐國際商銀託管七鼎有限公司投資專戶7.84%,仍有不少差距。

李謀偉先前提到,「目前國際油價已經跌到不可能再跌了」,當油價比較低時,勢必會刺激市場需求,去年榮化成績還不錯,今年應該會比去年好一些。榮化昨天股價下跌0.15元,收盤價35.9元。

法人估計,榮化去年全年本業稅後純益約34億元,每股稅後純益(EPS)上看4元大關,創下近五年來新高,在加上結束福聚太陽能所回沖先前認列的虧損後,稅後純益有望達到95億元,EPS落在11.5至12元。

對於今年度發展策略,榮化一向關注在高值化領域,開發出新規格或新應用領域,以提升獲利動能。

券商分析 稅負最多省六成

上市櫃公司股東常會旺季即將到來,也進入董監事與大股東等為了節稅、避稅、繳稅等申報轉讓持股高峰。券商股務主管分析,大股東將持股轉讓予自家投資公司後,可能在稅負上會減少六成。

該主管表示,按目前個人所得稅制,最高的富人稅率達45%,再加上健保補充保費等,幾乎每年取得的股利有近一半送進國庫。但若大股東改以投資公司持股,通常這些投資公司只需繳納17%營所稅,與個人逾45%稅率相較,稅負減少逾六成。

一位上市公司財務主管透露,實際好處還不只如此,一家投資公司取得大股東股利變身為收入後,還可將一些私人費用如家庭聚餐、租車等,轉進成為投資公司費用支出,實際要繳稅的金額更低。

股務主管透露,相關作法在許多大股東中「好康逗相報」,從2013年開始,每年都會見到大股東頻頻申報轉讓持股。

而且利用投資公司持股的好處,還有就是一旦遇到經營權之爭時,投資公司還可以隱身幕後,成為鞏固經營權的伏兵;就算有意轉讓經營權,直接買賣投資公司即可達成轉讓股權目的,更不易引起市場爭議。

統計今年以來共有12筆公司董監、大股東轉讓持股予非自然人,最大一筆就是昨日榮化董事長李謀偉的2萬張。

專家提醒 移轉時機很重要

安永會計師楊建華指出,將個人分配到的股利轉移到投資公司,是常見的富人避稅手法。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轉移過程一切合法,但根據所得稅法,若投資公司的用途只是為了作稅務規劃,國稅局可依實質課稅的原則「還原」所得,要求補稅。

楊建華說,把股利轉移到自己成立的投資公司,形同於把所得移到「另一個口袋」。

形式上看似合法,但其中環節可能大有玄機。個人將股利所得轉至投資公司,法人持有股利可以免繳所得稅。日後投資公司再將盈餘轉給個人時,個人仍須繳納最高45%的綜所稅。

上述稅務安排看似只有時間差異,個人「最終」所繳的稅負理應沒有差別。不過,有些投資公司會透過虛報費用的方式,讓盈餘默默「消失」。

縱使個人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相同,但應該課稅的所得減少,實際繳納的所得稅自然也會變少。

楊建華補充,國稅局對於此類規避稅負的行為並非無法可治,可採實質課稅的原則要求補稅。根據所得稅法第66條之8,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果以股權移轉來做不當的稅務安排,例如投資公司的用途只是避稅考量、未有營運事實,則國稅局可予以調整。

另一不具名的會計師則說,通常國稅局查稅的重點,會放在個人轉移股利的時機是否很「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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