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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經濟部與阿里巴巴、淘寶之訴訟一勝一敗



資料更新時間:2016/06/30
關鍵字:陸資來台、外資來台、投審會申報、OBU來台投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香港淘寶的判決與我在20150302 阿里巴巴在台分公司挨罰的觀點一致。在民國97年新加坡商阿里巴巴電子商務公司來台申請成立分公司,98年7月才頒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100年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增列第40-1條規定大陸地區營利事業來台經營業務若未經准許得要求撤資。

但是,97年當時所遵循的「外國人投資條例」中並沒有針對「陸資」的管制,條文中也沒有要求後續陸資取得控制權需重新辦理核准。經濟部以兩家公司屬陸資控制且未經「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申請來台為由要求其撤資確實容易引起爭議。

經濟部與阿里巴巴、淘寶之訴訟一勝一敗(圖片來源 news.tvbs.com.tw)
圖片來源 TVBS NEWS

令陸資離台! 經濟部大戰阿里巴巴 一勝一敗

記者 劉峻谷 報導

2016/06/27 19:41

令陸資離台! 經濟部大戰阿里巴巴 一勝一敗

經濟部去年以阿里巴巴和淘寶是陸資,卻分別以新加坡商、香港商名義登記,違反陸資來台許可辦法,各開罰12萬、24萬元並令撤出台灣。阿里巴巴和淘寶提行政訴訟反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做出不同判決,先認定阿里巴巴是陸資,日前再認定淘寶雖是陸資,但處罰款不合法,也不用撤資。

阿里巴巴是眾所皆知在中國創立的網路電子商務集團,董事會主席馬雲曾來台訪問,旗下淘寶網、天貓也是著名網購電商公司。

陸資控制董事會,判定阿里巴巴是陸資

經濟部投審會指出,阿里巴巴在2008年規避陸資身分,以新加坡商身分來台註冊設立公司,違反陸資許可辦法;2013年來台的香港商淘寶資訊公司,則是陸資控制的公司,卻未依法登記為陸資。去年分別對阿里巴巴和淘寶開罰並令半年內撤出台灣。

阿里巴巴和淘寶均不服經濟部處分,各自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阿里巴巴於2008年依照當時法令申請設立公司,其母公司是英屬維京群島商阿里巴巴網路國際控股集團公司,大陸地區股東持股不到30%,

新加坡商阿里巴巴不是陸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指出,阿里巴巴控股集團公司董事會章程規定,中國籍的馬雲及三名合夥人「有權解任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成員」,該董事會有9席董事,依上述規定,馬雲等4人可以提名或解任超過5席董事,掌握董事會過半數優勢,等於100%控制公司以及新加坡商阿里巴巴,據此認定新加坡商阿里巴巴是陸資,今年4月判決阿里巴巴敗訴,經濟部勝訴。本案阿里巴巴可上訴。

淘寶後來變陸資,處分不合法不用撤資

香港淘寶則主張,該公司的母公司阿里巴巴的兩大股東是軟銀、Yahoo!,陸資持有股不到30%,對香港淘寶無控制能力,經濟部不應「想像」陸資「可能」控制香港淘寶就任意開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2013年香港淘寶獲經濟部准許設立為外資的台灣分公司,2014年阿里巴巴股票上市後,淘寶才成為阿里巴巴能控制的公司,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沒有規定外資在台分公司後來變成陸資,必須向經濟部申請許可,認定處分不合法,本月16日判決經濟部敗訴,撤銷24萬元罰單和淘寶撤資命令。本案經濟部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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