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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企業如何扣抵於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資料更新時間:2016/06/30
關鍵字:扣抵大陸地區所得稅、第三地區所得稅、兩岸租稅協定、就源扣繳。
  • 以下應適用於國內企業帳上有列計大陸地區投資者。
  • 所稱確認所得歸屬年度,譬如2011年稅後盈餘在2015年會出,所要申請扣抵的應當是2011年度之應納稅額。
  • 兩岸間文件應經海基、海協會辦理公認證;經第三地區繳納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辦理。
  • 扣抵上限:大陸地區所繳納的所得稅「不能」扣除台灣地區之應納稅額。
  • 延伸閱讀:兩岸租稅協議將簽署 台商在陸稅負年減40億

企業如何扣抵於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兩岸經貿往來密切,近來常有營利事業詢問其取得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來源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在大陸或第三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要如何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列報扣抵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已繳納所得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確認所得歸屬年度:係指依權責基礎認定所得歸屬年度的同一年度,而非實際繳納所得稅的年度。

二、檢附之納稅憑證須經認證:屬大陸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例如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稅所得證明文件;屬第三地區納稅憑證者,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

三、扣抵上限:申報已繳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含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之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之投資收益),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四、採用之匯率:以該等地區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五、其他證明文件:

(一)足資證明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二)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之年度所得中源自大陸地區投資收益金額之相關文件,包括載有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全部收入、成本、費用金額等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並經第三地區或臺灣地區合格會計師之簽證。

(三)足資證明第三地區公司或事業分配投資收益金額之財務報表或相關文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及時提出大陸地區及第三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文件申請退稅。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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