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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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外資來台投資、陸資來台投資、Uber、外國人投資條例、投審會申報。 |
1.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 十八 條
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
- 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
- 二、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
2.就國內經濟部工商系統資料與大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資料分析投資架構,此次大陸滴滴收購大陸優步應該不含Uber 台灣
3.若台灣宇博數位服務上一層股東發生變化;譬如陸資持股超過30%或擁有實質控制權,主管機關得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要求依照陸資相關規定重新送申審請許可。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4.無從得知當初Uber 成立在台子公司的規劃考量,若以上一層架構在台成立辦事處即可符合目前的功能。
有關Uber案經濟部說明新聞稿
發佈時間:2016-08-03
有關民眾關切的Uber案,經濟部特予說明如下:
荷蘭商UBER INTERNATIONAL HOLDING B.V.前於102年4月經本部投審會核准以新台幣100萬元在台設立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資料處理服務業、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等業務。嗣後103-105年間,因投資人透過網路科技實際從事涵蓋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及小客車租賃業之汽車運輸業等禁止或限制外國人投資之業別項目,該違規行為並經交通部多次取締仍未改善,爰函請本部依外國人投資條例第18條規定處理。
面對「經濟共享」趨勢,政府亦期待創新產業及新經濟模式在台蓬勃發展,如在計程車行業方面,交通部已研議推動多元化計程車方案,積極輔導計程車等行業發展台灣網路媒合產品,以多元產品服務民眾,並建置公平競爭的服務環境。
觀諸Uber在其他國家若係合法營業者,如:新加坡、中國大陸等,均係有遵從當地法規,合法繳稅、納保等同意繳交部分原本不支付的費用,並以計程車身分進行管理。
經濟部歡迎外商來台投資,並引進創新經濟模式,惟營運的模式仍應符合政府相關規定,並與其他企業公平競爭,化解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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