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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大陸來源所得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更新時間:2016/08/12
關鍵字:大陸來源所得、實質納稅原則、OBU所得、海外所得。
  1. 此則稅務案例值得關注的重點在於;未依規定申報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60萬元(海外所得100萬免稅額以下),經該南區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加處罰鍰。
  2. 由內文中無法得知此一薪資所得是經由大陸個人帳戶直接匯回台灣而遭查獲;還是經由OBU匯回DBU遭查。
  3. 延伸閱讀:大陸台幹透過OBU所領取的薪資視同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繳納所得稅

大陸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於今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稅辦理結算申報,因前揭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常有漏報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其至國稅局臨櫃申請該年度所得資料申報,惟漏未依規定申報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6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加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臨櫃向國稅局查調取得個人或同戶申報者的所得資料僅供參考,民眾仍須自行核對,國稅局未能提供的所得,亦應誠實申報,如申報期結束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儘快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並自行計算應補繳稅額,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後繳納稅款,惟所繳納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即105年5月31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請民眾留意。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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