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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個人藉免稅天堂公司,將個人勞務所得轉換為營利所得



資料更新時間:2016/10/21
關鍵字:境外公司查稅、OBU查稅、OBU勞務所得。
  1. 此案簡述為,某乙「認為」其透過設立境外公司BVI 就可以將屬於「個人勞務所得」轉換為「營利事業收入」遭國稅局發現後否准申請。
  2. 此案中的代理申請人甲公司與某乙的關係(推測應為關係人)、某乙的短漏報個人勞務所得…..等部分應該在未來的賦稅宣導案例中還會陸續發現。
  3. 境外公司就「一定」非實體嗎?這倒未必。立法院已通過的實際管理處所PEM 標準可以參酌,在歐盟執委會對蘋果電腦的裁罰案中也可以看到蘋果電腦是如何安排它的愛爾蘭公司(完整記帳、會計師審計、當地稅局申報、透過視訊召開年度董事會)。延伸閱讀:大陸財經媒體針對歐盟裁罰蘋果電腦一案的完整報導

個人假藉免稅天堂之營利事業,將個人勞務所得轉換為營利所得者,無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業已改由各地區國稅局受理,該局於審查時發現有部分申請案件係屬個人勞務所得,不能適用前揭稅法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96年度4月1日由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最近審核甲公司代理外商公司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核計所得案件時,發現該外商公司係設立於維京群島,遂請其提供股東與管理階層、服務人員名冊、該公司營業活動內容以及技術服務工作成果,經核發現該公司負責人與提供服務人員為同一人,且無法提示確有進行營業活動及執行本案合約之事證,因而認定該案係個人假藉免稅天堂之營利事業,將其勞務所得轉換為營利所得,遂否准其申請。

該局認為,近年來國際間業務交流頻繁,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計所得案件逐年增加,該局籲請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申請時,可參考財政部頒訂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審視非屬個人勞務報酬,以減少徵納雙方之困擾。上開審查原則、申請書及授權書,納稅人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t.gov.tw)首頁/熱門焦點/工商企業/企業照過來/所得稅法第25條下載參考使用。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6-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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