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反避稅條款 5家F股公司受影響
2016-04-28 14:44 聯合晚報 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巴拿馬文件曝光後,各國聯手打擊海外避稅。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反避稅條款」,未來我國企業設在開曼、英屬維京群島或巴拿馬等避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只要具可控制關係,都必須在台繳稅。
財政部長張盛和說,反避稅條款的對象,主要是在台灣企業在海外低稅地區設立境外公司,且該境外公司未實際營運;根據證券交易所了解,國外來台灣股市掛牌交易的「F股」,目前約50家公司,其中可能5家受影響,影響層面不大,但證交所未透露哪5家公司。
至於反避稅條款是否可能520前通過?張盛和說,立法院預計5月中旬休會,520前三讀通過機率不高,但新政府下會期應該會通過。
行政院長張善政裁示,外界高度關注企業不當避稅,反避稅已成國際潮流,但大陸台商牽涉歷史背景,立法院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後,還要視兩岸租稅協議實施情形,再來決定反避稅條款上路日期,並非立法院三讀修正後就實施。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反避稅條款」,亦即財政部提出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與之4修正案,該條款在立法院上會期就差臨門一腳。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在2013年4月初初審通過該案,防範企業透過海外紙上公司逃漏稅,但後來在院會三讀時,遭國民黨團以「恐引發台商出走潮」為由拉下協商。
依財政部定義,所謂低稅負國家,是指營所稅稅率低於11.9%、明顯低於我國稅率者。政院盼立法院能盡快通過修正案,趕在明年實施,儘管修正案不溯及既往,但財政部預估,修正案上路後,一年可徵收近80億元稅款。
反避稅條款主要有兩大重點:一,只要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台灣,即使公司遠在巴拿馬,都視為國內企業課稅,所課之稅包括境內外所得、財產交易所得、海外股權移轉等,都須依法申報課稅。
其二,受控外國公司(CFC),無論有無匯回,都要計入母公司所得繳稅,可切斷國內企業將盈餘留在海外子公司,以規避納稅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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