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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台灣向加入CRS與台美稅務資訊交換協議邁進20170209



資料更新時間:2017/02/10
關鍵字:CRS、FATCA、OBU、境外公司。
  1. 今日出行政院送立院。
  2. 提醒一點;國人在台灣OBU開戶,屬〝居民〞;即是帳戶資料不會被交換。〝我猜〞未來立院通過版僅會針對〝非居民〞清查。
  3. 電影「末日之戰」片中有一句台詞:〝病毒會把自己的弱點偽裝成強項〞,同樣的,透過銀行清查戶口是強項也會是弱點。

行政院院會通過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修正草案

為利我國與美國簽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跨政府合作協定(IGA)生效後,與美方進行雙向資訊交換,並鑑於國際資訊透明標準日益提升,為保障我國稅收,維護租稅公平,善盡國際義務以避免遭受國際制裁或報復,我國有完備法據,承諾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執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必要(若不加入CRS,會受到已加入國家抵制)。為取得授權商訂及執行前述資訊交換法律依據,財政部擬具「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於今(9)日第3535次院會決議通過。

財政部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合宜稅收,國際間多以強化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稅務合作為手段,例如:美國以FATCA強制外國金融機構提供美籍金融帳戶資訊,不合作者取得美國來源所得將課以30%稅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以一國是否採行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進行有效資訊交換及建置自動交換機制判斷其資訊透明程度,並將公布不合作租稅管轄區名單及訂定報復或制裁措施。。

OECD界定前述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為「稅務用途(含金融帳戶資訊)自動資訊交換」,發布「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包括「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及「主管機關協定(CAA)」,作為各國執行金融帳戶自動資訊交換之標準,以利各國遵循。各國均積極修正國內法律規定,以執行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截至105年12月31日,101個國家(地區)承諾最快自106年9月起進行交換;新加坡、香港、中國大陸承諾自107年9月起進行交換,前述國家(地區)均陸續完備執行法據。

財政部表示,本次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修正草案規定該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於報經行政院核准後,以外交換文方式行之;依據前述商訂事項得執行財產、所得、營業、納稅、金融帳戶或其他稅務資訊之個案、自動及自發資訊交換。此外,為提升執行效能,授權財政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擬訂子法,明定適用對象、範圍、執行方法、提出請求、蒐集、盡職審查基準及提供資訊與締約他方之程序等相關執行事項。另明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及未盡職審查或其他審查者之處罰規定,以落實我國資訊交換機制。

本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財政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發布單位: 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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