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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買賣未上市公司股權應以公司資產淨值認定交易金額



資料更新時間:2017/02/21
關鍵字:轉老股、外資購併國內公司、投審會申報股權交易、OBU、境外公司持股、外資來台。
  1. 以下案例為國內某未上市櫃公司股東A君將其股權移轉給B君並安排股權交易的資金流程,但事後遭國稅局發現A君將部分款項透過現金提領方式返還B君;且交易之價金未依照移轉日公司資產淨值而定。
  2. 在處理國內公司股權移轉給境外公司時最常見的問題就是:交易價格偏低、甚或有以股權贈與的模式申請移轉者。若有意規劃將國內公司股權移轉給境外,應該先考慮規劃交易的「真實性」、金流、原股東當年度的所得稅負等,「有可能」不在同一年度一次全部移轉。

以不相當代價買賣公司股份,小心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或移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以移轉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非財報數字;公司資產淨值係指公司股東經投資後,歷年累積經營成果,亦即股東可享有之權益,均反映於累積之未分配盈餘等項目內。核算資產淨值時,以實收資本額,加計歷年累積之未分配盈餘、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等,減除歷年虧損未彌補數等,並考量公司持有資產之增值數後,所計得之股東權益。)估定,倘有以顯著不相當代價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此類案件國稅局將依財政部76年5月6日台財稅第7571716號函規定,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補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將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查核某營造公司股東A君,連同其家族成員股東以每股12元轉讓該公司持股共計433萬餘股予股東B君,雙方並安排5,100萬餘元資金流程,經查核後發現其中4,800萬餘元,以現金提領方式回流至買受人B君帳戶,渠等股票買賣實際交易金額僅為300萬元,與該公司每股資產淨值相較,價額顯著不相當,A君主張雙方交易為業界通稱之營造牌照買賣,不包含帳上所有資產設備,是案關股票買賣價格符合一般巿場客觀行情,;惟查本案移轉標的雖確為股權,依營造業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牌照不得交由他人使用經營營造業務。渠等移轉股權,安排不實資金流程,意圖規避贈與稅,經核算移轉日公司淨值計7,956萬餘元,減除已收股款300萬元,核定A君等人贈與總額7,656萬餘元,應納贈與稅額765萬餘元,並輔導A君等人於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渠等已依限申報,所以免予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納稅,勿以取巧虛偽之安排,規避稅捐,又上開案例如經通知補申報而未依限申報者,尚須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裁處罰鍰,得不償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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