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員工前往中國大陸公司任職,並由大陸公司給付薪資所得,該員工所領之薪資所得雖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仍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其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可扣抵稅額以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所增加之稅額為上限。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在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內容應包括納稅義務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類別、大陸地區全年所得總額、應納稅額及稅款繳納日期等項目,且所檢附之各項大陸地區賦稅關係文書,均應由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予以證明,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據以申報扣抵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4年度派駐大陸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700,000元,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甲君主張,以自然人憑證所查得之各類所得資料,並無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稅捐,以為毋須申報。然依據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利用電子報稅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甲君未依規定申報致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仍應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