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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立院通過個人CFC條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資料更新時間:2017/04/07
關鍵字:個人CFC、所得基本稅額條例、OBU、境外公司、CFC。
  1. 財政部表示,個人CFC制度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將同步實施,即視
    • ①、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兩岸租稅協議)之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執行稅務用途
    • ②、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CRS)之狀況,並完成
    • ③、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實施。
  2. 境外公司資料保密,稅務機關如何掌握個人持有境外公司股權?規劃中的相關子法是否包含「外國人來台投資辦法」值得關注!
  3. 重點:經認定其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者,應優先適用所得稅法修正案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個人自該關係企業獲配之營利所得,核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即不適用上述規定;不屬海外所得。
  4. 境外公司實際營利所得或各期虧損需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
    • ①、會計師查核簽證;
    • ②、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
    • ③、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方為有效。我司可提供此項服務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今(10)日經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財政部說明,建立反避稅制度是全球化趨勢,我國前於105年7月27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為避免營利事業CFC制度實施後,衍生以個人名義設立CFC方式規避適用之弊端,爰參酌營利事業CFC制度及美、日、韓等國家立法例,擬具「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立個人CFC制度。本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於該CFC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10%以上之情形,該個人股東應適用CFC課稅規定。

二、個人CFC制度有關CFC定義、當年度盈餘計算、虧損扣抵及避免重複課稅等規定,均比照營利事業CFC制度規範;另有關關係人及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營利所得之計算、虧損扣抵、國外稅額扣抵之範圍與相關計算方法、應提示文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財政部定之。

三、適用個人CFC規定之居住者,應就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營利所得,併同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如海外所得加計CFC營利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表示,個人CFC制度與營利事業CFC制度將同步實施,即視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之執行情形,及國際間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狀況,並完成相關子法規之規劃及落實宣導後實施,爰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俾使納稅義務人可充分瞭解新制規定,維護其權益。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建立個人CFC制度可完備我國反避稅制度,防杜跨國租稅規避,有助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國家稅收。該部將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儘速訂定相關子法規,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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