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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國內尚在立院審議中的CRS條款



資料更新時間:2017/04/21
關鍵字:個人CFC、所得基本稅額條例、OBU、境外公司、CFC。

為配合國際間CRS 金融帳戶信息交換,行政院已送交立院審議修訂「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以作為未來交換之法據。

  1. 草案中「本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簽訂之租稅協定定有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其他稅務協助者,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亦適用新規定。」我國現有「全面性租稅協定」的國家共有32個,其中CRS影響較大者應有:新加坡、越南、加拿大、瑞士…等。這是我〝一直〞不認為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是CRS金融資訊交換〝首要〞擔心的。*政院已說明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的資訊交換由陸委會處理。
  2. 未來國內的OBU帳戶如何認定〝居民與非居民〞?若以帳戶持有人國籍認定將與外資在台子公司(獨立法人)法律定義相左;若參照香港模式以登載稅務居民地址的方式來加以認定;OBU稅務身份登載在台灣即符合稅務居民身份、無須進行資料交換。但是,如此一來另落入〝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的問題。當然,政府有可能宣告「不交換、不查」的作業方式來讓大家〝放心〞。延伸閱讀:因應國內「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
  3. 陸資來台公司是另一個問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明訂陸資子公司仍屬「陸資」,若不訂定排除條款似乎將比照非居民辦理交換。
  4. 台灣勢必會加入CRS而且極有可能法案通過到正式上路之間的緩衝期很短。
  5. 延伸閱讀:因應香港C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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