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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專利授權、移轉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更新時間:2017/04/21
關鍵字:專利權授權、移轉、OBU、境外公司。
  1. 專利權授權或辦理移轉非海外所得。
  2. 最妥當的作法應該是辦理專利權登記的時候就以境外公司名義持有;視同專利申請成本。

個人出售專利權別忘了申報財產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將針對個人移轉專利權之案件加強查核,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專利權,應如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遭補稅送罰。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專利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但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時,可依收入之30%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舉例來說,民眾甲君於105年5月30日與A公司簽訂專利權讓與契約書並辦理轉讓登記,約定價金為500萬元,但未保存成本及必要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甲君於隔年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為35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30%)。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無法提出出售專利權之成本及費用證明文件且約定分年收取價金者,依財政部賦稅署102年6月19日臺稅所得字第10200536760號函規定應於專利權讓與登記年度以各年度全部收取價金為收入減除按30%計算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及繳稅,可免遭處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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