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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北區國稅局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方向」營利事業於辦理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



資料更新時間:2017/05/02

北區國稅局公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方向」營利事業於辦理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方向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6年1月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係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修正,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此次修正是繼2014年9月以後再次修正,其中包含四大修正方向,說明如下:

  • 一、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內容包含工程損益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尚未完工之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及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及除列規定等。
  • 二、配合相關法規訂定、修正及財政部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內容包含增訂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規定,及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上限金額修正為新臺幣2,400元等
  • 三、為減少爭議及簡政便民修正相關規定:內容包含
    1. 修正國外出差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
    2. 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費得核實列支,並與其他員工團體保險費合計每人每月新臺幣2,000元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
    3. 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
    4. 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並定明乘人小客車限額提列折舊之計算公式;另修正固定資產或商品報廢係經會計師簽證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
    5. 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等。
  • 四、為利徵納雙方遵循,前開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研究發展費、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利息費用等規定,於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與其他員工團體保險費合計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之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10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可適用。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相關新修正之規定,正確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發布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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