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更新時間: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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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遺贈稅、OBU、境外公司。 |
1、遺產稅與贈與稅均屬全球稅,〝依法〞在境外公司帳戶內之資金應記入課稅。
第 1 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第 3 條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2、一般常說遺產稅稽徵會追查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的資金移轉是因為法規規定;
第 15 條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3、以下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累進稅率自106年5月12日生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6年5月10日經總統公布,自今(106)年5月12日生效。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遺產稅、贈與稅,將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並增設各稅率之課稅級距金額(新稅率級距內容詳附表)。調增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自106年5月12日起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修正後稅率之規定,民眾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對適用稅率不瞭解或有其他相關問題,可就近洽詢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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