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6月19日
二、受裁罰對象: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下稱兩岸條例)第1項、第93條之1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14 條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登記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FINI)身分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依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辦理所屬香港法人客戶開戶所附文件揭示其唯一股東為大陸企業,事實明確顯示為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法人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國內有價證券投資卻仍接受其委託,核有行政罰法第14 條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3 條第1項規定之義務。
五、裁罰結果:依兩岸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14 條規定,就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僱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 處分時間:106年6月19日。
二、 受處分之對象: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總經理葉○○。
三、 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第66條第1款、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3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0條第1項。
四、 違反事實理由:
(一) 永豐金證券對子公司監督管理不周之缺失:
1、永豐金證券對子公司永豐金證券(亞洲)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金證券(亞洲))違法接受陸資企業委託投資我國有價證券,核有未落實對子公司法令遵循之監理。
2、 永豐金證券對永豐金證券(亞洲)以輝山乳業控股有限公司股票為擔保品之融資風險管理寬鬆,另香港子公司105年4月至12月未執行內部稽核,且未將106年度稽核計畫提報母公司,永豐金證券核有未落實對子公司風險控制及內部稽核執行之監理。
(二) 洗錢防制作業缺失:永豐金證券受理客戶買賣股票,其執行洗錢防制作業未詳實載明評估依據及留存評估之軌跡,且未訂定集團層次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計畫。
五、 處分結果:
(一) 公司部分:
1、 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對永豐金證券予以警告處分。【警告處分之效果為受處分人3個月內不得申請下列案件:(1)增加業務種類或營業項目。(2)增設分支機構。(3)轉投資國內、外及大陸地區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4)辦理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5)擔任ETF流動量提供者。】
2、 另命令永豐金證券委託簽證會計師出具該公司對子公司監督管理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專案審查報告」,且於簽證會計師出具對於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有效性之審查意見前,該公司不得增加對子公司之轉投資、資金貸與或背書保證。
(二) 人員部分: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永豐金證券停止該公司總經理葉○○1個月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