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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外籍人士若符合在台〝居住〞要件應針對其海外所得誠實申報



資料更新時間:2017/07/06
關鍵字:海外所得、183天、外籍人士海外所得申報。
  1. 符合中華民國〝居住〞之個人未必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對居住之認定也不是我們常聽到的以居住滿183天認定。
  2. 財政部賦稅署於102年1月1日起已明確律定凡: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前提是有戶籍,然後二擇一;財政部對經濟重心的認定條件是:
    •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 四、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3. 以下是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與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我國境內居住者如有取得屬應申報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一定要誠實申報,以免遭補稅裁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如經查獲有未據實申報海外所得,逃漏綜合所得稅,將依法補稅並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該局指出,凡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除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外,均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海外所得如為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計價,應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計算所得額。

該局說明,甲君任職美國A公司,於美國、韓國及新加坡等地提供勞務,104年間取自美國A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美金395,000元(折合新台幣約1,250萬餘元),因提供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外,核屬甲君之海外所得,又因該報酬按美金計價,本局按給付日臺灣銀行買入及賣出該外國貨幣即期外匯收盤價之平均數折算新臺幣,核定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1,250萬餘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於國外提供勞務,領取之海外所得,應依法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並繳納綜合所得稅,勿心存僥倖,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張貼日期: 2017-07-05

[賦稅署] 明確規範海外所得應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之海外所得,自99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前開「居住者」之定義係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辦理。由於所得稅法對於居住者定義中有關在中華民國境內是否有「住所」及是否「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向由各地區國稅局就個案居住事實認定,目前實務上多以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即認定為居住者。因此,長年居住國外但在臺保有戶籍之僑民,其生活及經濟重心雖已不在我國,但因探親、觀光或開會而回臺短暫居住,即可能被認定為居住者,並對其海外所得課稅而滋生爭議。為期合理並符合國際慣例,財政部參酌各國居住者認定規定及我國行政法院判決案例,訂定相關認定原則如下,並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

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財政部說明,上開認定原則將可有效解決久居海外且生活及經濟重心不在國內之僑民海外所得課稅問題,該等僑民僅須就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就源扣繳或申報納稅,無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其海外所得(例如海外受僱之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亦不須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個人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由稽徵機關衡酌個人之家庭與社會關係、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動參與情形、職業、營業所在地、管理財產所在地等因素,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 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 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 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財政部並指出,為避免上開認定原則自發布日施行,造成今(101)年度發布日前扣繳義務人依循以往居住者認定原則對其給付之所得按居住者適用之稅率扣繳稅款,而發生短扣或溢扣之情形,因此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更新日期:101-09-27 發佈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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