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
專題探討

財政部頒佈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彙總



資料更新時間:2017/09/05
關鍵字:所得稅法修正案、外資、OBU、境外公司。
  1. 以下三篇為財政部針對「所得稅法修正案」發佈之新聞稿;計有修法說明、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乙案分析及澄清此次稅改並非為富人減稅。
  2. 財政部簡報如附檔內容比較清楚。
  3. 此案經行政院會通過後尚須經立院討論三讀。

財政部研提所得稅法修正草案,推動全民稅改,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使全民獲益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適度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所得稅負擔,財政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及各界意見,就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進行所得稅制整體評估,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財政部說明,本次所得稅制改革分為三大主軸,重點及效益如下:

一、減輕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所得稅負擔:

(一)調高標準扣除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9萬元提高為11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增幅達22%,約517萬戶受益。

(二)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各5.2萬元(由12.8萬元提高為18萬元),增幅達41%,分別約542萬戶及62萬戶受益。

(三)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即綜合所得稅(以下簡稱綜所稅)級距由6級修正為5級,最高稅率降為40%,有助留才攬才及吸引投資。

二、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

(一)獨資合夥組織之所得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其所得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所稅。

(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

於兼顧租稅公平下,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負,協助籌資不易之企業藉保留盈餘累積資本,以應未來轉型及創新升級之需,並累積研究發展及再投資動能。

三、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投資所得稅制: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符合國際稅制改革趨勢;

我國自87年度實施之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係參考當時國際間稅制設計,目前渠等國家多已廢除該制度,改採股利所得分離課稅或部分免稅制度,為符合國際潮流並簡化稅制及稅政、減少爭議,爰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刪除設置可扣抵稅額帳戶及相關記載、計算與罰則規定。

(二)訂定我國居住者個人(即內資)之股利所得課稅新制;

1.甲案-部分免稅制度:

獲配之股利金額37%免稅,餘額(63%)作為當年度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2.乙案-合併計稅減除股利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

下列2種方式擇優適用:

(1)獲配之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就股利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其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

(2)獲配之股利按26%之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三)合理調整所得稅稅率結構:

1.營所稅由17%調高至20%
我國現行營所稅稅率為17%,與世界主要國家相較偏低,為縮小兩稅(營所稅與綜所稅)稅率差距,減少公司藉保留盈餘為高所得股東規避稅負誘因,維持股利發放決策中立性,爰適度提高並配合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5%,該營所稅稅率微幅調整後仍具國際競爭力。

2.取消我國非居住者(即外資)股東抵繳稅額規定:
配合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並考量非居住者獲配股利加計扣繳稅款之總稅負未較我國居住者稅負為高,取消獲配股利於公司階段繳納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抵繳其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3.適度調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1%(由20%調高為21%)

鑑於現制下我國居住者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應合併綜所稅申報適用最高稅率(現制為45%),而非居住者股東僅扣繳20%,二者稅負差異相當大,衍生內資股東藉轉換為外資股東身分規避稅負問題。為促進內、外資股東間股利所得稅負之衡平,除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及改採股利所得新制,並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適度調高扣繳率為21%,調整後與其他國家相較,尚屬適中,且外資如為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之國家居住者,稅負不受影響,仍具國際競爭力。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稅制改革屬全民稅改,透過調高綜所稅扣除額額度、合理調整所得稅稅率結構及檢討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於兼顧租稅公平原則下,吸引實質投資、協助企業轉型與留才攬才、創造就業、提振消費及促進經濟發展,使全民共享稅制改革利益。該部於今日將「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其中股利所得課稅新制提出【甲案】或【乙案】,將蒐集各界意見供行政院決策參考,相關資料業置放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之友善租稅專區,歡迎各界踴躍提供意見,作為政策研議之參考。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7-09-01

全民稅改方案-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案(定率免稅)及乙案(二擇一制度)簡要說明

財政部近日推出全民稅改方案,其中,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的投資所得稅制,研擬我國居住者個人(即內資)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就租稅公平、經濟效率與發展、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分析,提出甲案[定率(37%)免稅]、乙案[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抵減比率8.5%,上限8萬元)與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

財政部說明內資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乙兩案重點如下:

一、 甲案-定率免稅

股利享有固定比率(37%)免稅,餘額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可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按淨額適用累進稅率5%至40%課稅。

二、 乙案-二擇一制度,擇優適用:

(1) 股利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可減除免稅額、扣除額,按淨額適用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按股利8.5%計算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抵減有餘可以退稅,一般為適用稅率5%、12%或20%的人選用。

(2) 股利按26%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一般為適用稅率30%或40%的人選用。

三、 舉例說明如下:

(一) 仰賴股利養老的退休族

假設夫妻兩人每年除領取退休金、存款利息收入(該等所得依稅法規定得予減免,故不併入本例分析)外,尚有股利收入62萬元(按平均市場殖利率5%計算,本金約當為1,240萬元)

甲案:股利所得62萬元-股利免稅金額22.94萬元(=62萬元*37%)-免稅額17.6萬元(=8.8萬元*2人)-標準扣除額22萬元=課稅所得0元【無須繳稅】

乙案:

1.股利62萬元-免稅額17.6萬元(=8.8萬元*2人)-標準扣除額22萬元=課稅所得22.4萬元

應納稅額1.12萬元(=22.4萬元*5%)

2.選股利抵減稅額方法,可抵減稅額為5.27萬元(=62萬元*8.5%,沒有超過上限8萬元,可足額抵減5.27萬元),該戶可以退稅4.15萬元(=1.12萬元-5.27萬元)

(二) 受薪階級以存款投資股市的上班族

假設一單薪(夫妻2人)家庭年薪60萬元,每年股利收入5萬元(按平均市場殖利率5%計算,本金約當為100萬元)

甲案:薪資60萬元+股利5萬元-股利免稅金額為1.85萬元(=5萬元*37%)-免稅額17.6萬元(=8.8萬元*2人)-標準扣除額2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8萬元=課稅所得5.55萬元

應納稅額為2,775元(=5.55萬元*5%)

乙案:

1. 薪資60萬元+股利5萬元-免稅額17.6萬元(=8.8萬元*2人)-標準扣除額22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8萬元=課稅所得7.4萬元

應納稅額為3,700元(=7.4萬元*5%)

2. 選股利抵減稅額方法,可抵減稅額為4,250元(=5萬元*8.5%,沒有超過上限8萬元,可足額抵減4,250元),該戶可以退稅550元(=3,700元-4,250元)

在上述例子,對仰賴股利養老的退休族,每年股利62萬元(每月收入約5萬元),甲案下,毋須繳稅,乙案則可退稅。對受薪階級以理財投資的人來說,由於股利金額不大,甲、乙案差異較小,但由本次全民稅改,薪資部分獲得普遍及長期減稅利益。

甲案,無論股利高低,都按相同比率減稅,容易瞭解且計算簡便,股利高者享受較高免稅金額,但餘額併同其他類別所得適用累進稅率,較符合所得高者、多繳稅的公平概念,且因高股利者多為主要投資人,股利稅負降低後,有助增加在臺投資金額,創造就業,促進經濟成長。

乙案,因股利課稅二擇一,所得人須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不易瞭解且複雜些,但可透過綜合所得稅申報軟體或稅額試算減少所得人選擇的困擾。另中低股利者(尤其是現制下不須繳稅的股民,如退休族或菜籃族)可維持現行退稅利益,高股利者按單一稅率課稅,雖不適用綜合所得總額合併申報累進課稅,但不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有助增加投資。

財政部表示,考量【甲案】、【乙案】各有優缺點,希望大家就不同面向提供意見,供行政院決策參考,相關資料置放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的友善租稅環境專區,歡迎各界參閱。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7-09-02

財政部對媒體報導全民稅改方案係為富人減稅之說明(澄清稿)

某媒體報導全民稅改方案係對富人減稅,尚有偏頗,財政部特別提出說明。

財政部近日推出全民稅改方案,修正重點包括調高3項綜合所得稅(簡稱綜所稅)扣除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額度、綜所稅最高稅率調降為40%、獨資合夥事業不課徵營所稅,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簡稱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至20%、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以及參考國際股利稅制改革趨勢,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規劃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為甲案[定率(37%)免稅制度]及乙案[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抵減比率8.5%,上限8萬元)與單一稅率(26%)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等,研擬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9月1日陳報行政院審查。

本次全民稅改方案屬全面性、整體性改革,除調高3項綜所稅扣除額額度,超過542萬申報戶受益外,在股利課稅新制方面,為避免股利所得兩階段稅負過重且考量資本市場國際化,資金流動性高,大多數國家為鼓勵投資及引導資金挹注資本市場,均就股利所得適度減輕其原較重之稅負;多數國家廢除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後,採用部分免稅法或分離課稅法,財政部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規劃甲案(定率免稅)或乙案(二擇一課稅),透過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將取消設算扣抵制後所增加之稅收合理分配予全體投資人。獨資合夥事業不課徵營所稅,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中小企業及中低所得出資人蒙受減稅利益,並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為5%,有利對外籌資不易亟需藉保留盈餘取得自有穩定資金的中小企業及新創事業轉型升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對於主要決策投資人而言,其著眼於投資稅後報酬,係就股利所得在營利事業階段與個人股東階段的總稅負作整體考量,決定是否進行投資。鑑於現制下,其股利所得兩階段總稅負為49.68%,若加徵未分配盈餘稅總稅負更高達51.96%,相對於其他類別所得稅負較重,故本次稅改方案參考國際股利稅制改革,於兼顧租稅公平下,採行股利課稅新制,並調增營所稅稅率及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就所得稅負分配作結構性調整,以營造具國際競爭力及有利投資的租稅環境。修正後主要決策投資人兩階段總稅負(甲案40.16%/乙案40.8%)將較現制49.68%為輕,與薪資所得者及其他類別所得者稅負趨於衡平。

新制下無論採甲案定率免稅或乙案選按方式二26%稅率分開計稅,均不得減除可扣抵稅額。舉例來說,一般適用稅率30%以上(30%及40%)的申報戶,採乙案選擇股利所得按26%稅率分開計稅,不得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且應納稅額不得再減除現制可扣抵稅額,媒體報導富人股利減稅幅度高達19個百分點稅率的說法,係直接就現制綜所稅最高稅率45%與新制甲案定率免稅後最高稅率25.2%[=40%*(1-37%)]或乙案分開計稅單一稅率26%作比較,顯未考量股東原於現行設算扣抵制下,可享有的可扣抵稅額利益已一併取消的效果,尚有誤解。

查國際上股利所得課稅採部分免稅制度的國家,如英國採定額免稅法,超過定額部分係按分級分離課稅,避免發生高股利所得者稅負過重的情形;至採定率免稅法如法國及土耳其,則就股利減除免稅比率後的餘額併入個人所得額合併適用累進稅率課稅,減緩累進效果,財政部規劃的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案,目的在減輕股利所得兩階段總稅負較重情形,與國際稅制相符。

有關綜所稅最高稅率擬調降為40%部分,我國目前綜所稅最高稅率45%,與日本(45%)相當,惟高於韓國(40%)、新加坡(22%)及美國(39.6%),亦較OECD國家之平均稅率(42.47%)及亞洲國家平均稅率(29.9%)為高。鑑於近年來我國面臨國際間人才激烈競逐及人才大量外流等挑戰,為爭取時機提高企業攬才留才誘因,有必要適度提供具競爭力租稅環境,避免薪資所得稅負偏高,影響優秀人才在我國工作之意願,爰參考其他國家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取消綜所稅最高45%稅率級距,恢復103年度以前的5級稅率級距(5%、12%、20%、30%、40%),以利企業引進及留住高階人才,帶動產業升級,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並非為富人減稅。

本次全民稅改方案係參考國際稅制改革趨勢及各界意見,就租稅公平、經濟效率、稅政簡化及財政收入四大面向衡平考量,進行所得稅負結構性調整,適度調高營所稅稅率至20%所增加稅收,主要用於支應提高綜所稅3項扣除額,降低薪資所得者及中低所得者租稅負擔,整體稅制改革稅收損失約59億元(甲案)或69億元(乙案),透過刺激消費,以提升投資意願,進而創造就業,增加國民所得,全民共享稅改經濟效益。

為凝聚共識,該部將持續就股利所得課稅新制【甲案】、【乙案】徵詢各界意見,供行政院決策參考,相關資料置放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www.dot.gov.tw)的友善租稅環境專區,歡迎各界參閱。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張貼日期:2017-09-03

相關檔案:20170905所得稅法修正草案簡報_10899.pdf

回頁面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