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重申銀行不得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投資金融商品,投資人亦應審慎評估投資風險
2017-11-23
據報載,近來有銀行理專建議客戶用多餘房貸額度進行投資特定外幣計價之高配息債券型基金,更有網友傳出借錢投資該類型商品,可達成無本金累積退休金目標。金管會表示,銀行如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進行金融商品投資,將涉及違反「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有關信託業不得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取得資金,轉為信託財產進行運用之規定。
金管會表示,銀行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高收益債券型基金時,除應落實瞭解客戶程序(KYC),確認客戶風險屬性足以承擔所投資標的之風險外,並應充分揭露及明確告知投資可能涉及之各項風險,如涉及外匯之投資,另應揭露或告知匯兌風險。此外,銀行應使客戶瞭解個別投資標的之最大可能損失,對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商品,應明確告知客戶該商品非屬於存款保險條例所保障之範圍,並不得勸誘客戶以融資方式進行投資。
金管會提醒投資人,投資上開商品時應看清各項揭露資訊,客觀評估投資風險,商品投資報酬率愈高,隱含之投資風險也愈高,投資人應審慎考量謹慎理財,避免僅著重高配息而忽略基金配息來源可能涉及本金,及因計價幣別波動而衍生之匯損,致造成本身資產之損失。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