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106.10.19)
外國人投資條例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之後,迄今已近二十年均未做調整。茲因近年來各國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多有變化,跨國投資相較以往更為興盛,投資態樣從單純股權形式發展成各式各樣的面貌,各國基於國際條約及國家政策之不同考量,紛紛對於僑外人投資採取寬嚴不等的管理措施。我國向來鼓勵僑外投資人來臺投資,惟現行法已無法適應我國近年對僑外人投資之政策,在執行細節上亦有透明化之需求。鑑此,擬具「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簡化外國人來臺投資審核程序,由現行一律「事前核准」制度,修正為「原則事後申報,例外事前核准」,於投資達一定金額以上、屬限制投資產業或屬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特殊情形者,方須事前核准,否則於投資後一定期間內申報即可。
二、修正主管機關之審查程序以及主管機關之審查標準,以提升外國人來臺投資審核之透明化程度。
三、為促進投資申請、申報案件之審查效率及合法性,增訂代理人制度。
四、明定外國投資人違反本條例時主管機關得按違法情節給予適當處分。
五、本條例之相關配套措施得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辦理。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檔中修正草案內容,歡迎於60日內提出意見。
附檔:外國人投資條例修正草案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