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發布「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為使我國依租稅協定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順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6項授權規定,於106年12月7日訂定發布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財政部指出,我國以往僅進行個案資訊交換,訂有「依所得稅協定提出及受理資訊交換請求審查原則」,實務執行時均秉持審慎嚴謹態度,依循租稅協定、我國相關法規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相關文件規定辦理。配合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對於個案請求、自發提供及自動交換資訊(含金融帳戶資訊)之要求,106年6月14日增訂公布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完備國內法律依據。
財政部說明,本辦法主要規範我國與協定夥伴國(締約他方)進行前述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時,我國租稅協定主管機關(Competent Authority,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及稅捐稽徵機關之執行程序及審查規定,使我國稅務資訊交換作業具一致性及可預測性,俾利徵納雙方遵循;其所規範資訊交換範圍與國際接軌,可因應未來國際間同儕檢視我國執行成效,提升我國稅務資訊透明之正面形象,維護國家整體競爭力。
本辦法共28條,係依據我國法規與參考OECD租稅協定稅約範本第26條資訊交換及其相關註釋、稅務資訊交換協定及議定書範本、多邊稅務行政互助公約範本、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準則及基於租稅目的進行資訊交換手冊等文件研擬,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法令、執行方式及用詞定義(第2條及第3條)。
二、審查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案件之要件(第4條至第6條)。
三、對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取得資訊使用之限制及保密規定(第7條)。
四、提出或受理「個案請求」(第8條至第14條)、「自發提供」(第15條至第18條)及「自動交換」(第19條至第22條)案件之程序及注意事項。
五、「資訊回饋」之處理程序(第23條至第25條)。
六、主管機關間爭議案件之解決(第26條)。
七、未依法配合執行案件之處理(第27條)。
有關我國與協定夥伴國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其中諸多細節性及技術性事宜,財政部參酌OECD文件及各國作法,於106年11月16日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範我國金融機構應配合提供及審查之金融帳戶資訊;刻洽詢協定夥伴國簽訂主管機關協定(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意願,規劃於109年進行首次交換。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依所得稅協定提出及受理資訊交換請求審查原則」同日廢止,該部未來將秉持以往嚴謹精神,遵循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納稅者權益保護相關規定,實踐租稅公平,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呼籲我國人民及企業宜關注國際反避稅趨勢衍生之稅務資訊透明相關訊息,及早進行調整與準備。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張貼日期:2017-12-07
附加檔案: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總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