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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探討

股東與公司間「股東往來」若股東過世應計入遺產申報



資料更新時間:2017/12/22
關鍵字:境外公司、OBU、外資來台投資、外資股東。

提醒注意!若透過OBU經申報核准持有公司股權,其股東往來無此問題。

被繼承人與公司間的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我國的中小企業大部分是家族企業,公司與股東個人間常有資金往來情形,此於會計科目屬「股東往來」科目,若股東借給公司資金,「股東往來」則會列於資產負債表「流動負債」項下,其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應收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最近查核遺產稅時發現,甲君生前為某投資公司負責人,依甲君死亡日之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查核,流動負債項下「股東往來」科目有700餘萬元,惟繼承人未申報該項應收債權,因該申報案件尚未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之6個月申報期限,該局基於愛心辦稅,為免繼承人因漏報而遭處罰,主動輔導繼承人儘速於申報期限內補報「債權」項目,被繼承人250餘萬元及生存配偶500餘萬元,該局因此核增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及核減生存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金額,僅予於補稅,免除因漏報而被處罰鍰之危機。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受理遺產稅申報後,若申報期限尚未屆滿,於剩餘申報期限內發現有漏報之財產資料,得通知納稅義務人查對補報。因此,該局籲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儘早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且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於申報時檢附死亡日之持股餘額證明及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外,若有股東往來債權,另應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受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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